經過征求意見、公開論證等諸多環節,前后歷時1年多時間,涉及北京市民千家萬戶的《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今天正式出臺,并將于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之間簽訂的,要求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簽訂,并上報市建委予以公示。《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供業主大會或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使用。
老物業撤離須提前3月通知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中任何一方決定在服務期限屆滿后不再續約的,均應當在屆滿3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給物業交接預留充足的準備時間。原合同終止后尚未有新物業承接的,原物業應當繼續按約定提供服務,物業費仍由業主按原合同約定標準交納。物業在服務期限內擅自撤出的,或是在合同終止后拒不撤出物業區域的,均須向業主支付違約金。物業費定期公布收支情況。
對于業主普遍關心的物業服務收費問題,文本中規定物業服務費應當從開發建設單位通知的收房期限屆滿之日起計收,提供了“包干制”或“酬金制”供當事人選擇。
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按照逾期每日萬分之五等標準承擔相應的滯納金。
裝修不得亂收費
物業公司應與業主訂立書面的裝修服務協議,除約定收取裝飾裝修服務費外,物業不得另行收取裝修垃圾清運費、施工人員管理費、門卡工本費、開工證費、管線圖費等與裝飾裝修有關的費用。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承重結構損壞,物業應在完工后7日內將押金全額退還。
住宅經商按商業物業標準收費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業從事經營活動的,物業可以參照商業物業標準收取相應的物業服務費。
代收公共服務費不能收手續費
物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委托代收使用費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購買或使用。
物業不得擅自占用公用設施
物業不得擅自將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于經營活動;將其用于廣告、房屋租賃、會所經營、商業促銷等活動的,應當在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并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每半年公布收益情況,接受業主監督;所得收益歸相關業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關業主共同約定。
經營歸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得收益歸業主所有,并可用于分攤到戶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抵減下一年度物業服務費或業主大會表決的其他用途。(記者 楊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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