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便阻止業主進行房屋裝修,業主于是告上法庭討要裝修權。昨天上午,昌平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2002年,周女士全款在昌平區靜之湖購買了兩套別墅,并拿到了房產證。2004年8月,她找了一家裝修公司,準備裝修房屋。當周女士請來的裝修工準備拆除一堵非承重墻時,物業人員前來阻止施工
。“當時我們已經和物業公司簽了裝修管理協議,也辦理了開工和出入許可證”。
裝修工人詢問為何阻止施工,被對方告知“周女士沒交完物業費,不能裝修”。隨后,裝修工人的開工許可證被收回。因為一時聯系不到周女士,他們只能暫時停工。
隨后4年,周女士數次找物業協商均沒有結果。今年8月,周女士再次找到物業,希望盡快裝修遭到拒絕后,她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討要裝修權,并索賠兩年的房屋折損費、4年的租房費用和精神損失費共計119萬元。
周女士說,房子是自己的,房產證在自己手上,裝修與否應該由自己決定。“物業費和能否裝修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物業公司不能因為我不交物業費就不讓我裝修,而且我不交物業費是有其他理由的!
昨天開庭時,物業公司代理人以沒收到原告的證據為由,稱不能答辯,但他明確表示,物業公司并沒有阻止周女士進行裝修。
“那你們現在是否同意周女士裝修房屋?”法官詢問。
“只要辦好各項手續,她就可以裝修了!
“請直接回答,是否同意?”法官追問。
“這個……我要回去詢問公司的意見!
最后法院表示,因物業公司沒收到證據,庭審暫停,將擇期繼續審理。(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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