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交納了全部房款購買期房,但未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張先生死亡后,其繼承人起訴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為自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記者昨天從門頭溝法院獲悉,法院一審認定僅支付房款未簽訂合同屬于無效購房行為,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0年,張先生向某開發商交付20萬元轉賬支票用于購房。開發商給張先生開具專用發票一張,發票內容為:預收某小區房款。雙方未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此后,張先生陸續付清房款,但雙方一直沒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2005年,張先生因車禍身亡。張先生的繼承人根據開發商開具的發票訴至門頭溝法院,要求開發商交付房屋,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此時,開發商已將訴爭房屋賣與他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買賣是房產轉讓的一種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據此,法院認定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認購、訂購、預訂協議,且協議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是房屋買賣關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本案中,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合同,所以雙方也沒有形成買賣關系。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記者高健通訊員周偉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