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區馨通家園小區業主委員會選了“新管家”,而老物業公司卻以買下了小區物業用房的產權為由拒絕退出。通州法院今天對此案一審宣判:確認開發商與老物業公司的買賣合同無效,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全體業主所有。有關人士認為:此案是本市業主委員會維權訴訟案中,又一成功范例。
馨通家園小區業主委員會是在2005年底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了新的物業公司后,才發現早在小區建成時,開發商就把178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賣給了老物業公司,老物業公司憑借房屋產權證拒絕退出小區。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明文規定“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委員會認為開發商將自己無權處分的物業管理用房轉讓給老物業公司,嚴重侵犯了小區業主的權利。而開發商認為,物業管理用房沒有納入業主的公攤面積,也就不歸全體業主所有。也就是說,業主沒出錢,誰投資誰受益,開發商有權把這房子賣了。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該房屋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處分物業管理用房。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北京市通州區永順西街89號7甲1房屋系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通州分局審批的物業管理用房,該房屋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北京市通州區永順西街89號院全體業主,開發建設單位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將物業管理用房出售給物業公司,該行為侵犯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所以該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馨通家園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天正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春林今天領到判決后告訴記者:“我相信至今在許多人心中,包括一些法律職業人在內,仍然有一個誤區:只有納入公攤面積的才是業主出錢買的,才能歸業主所有。其實把是否公攤作為確定權屬的依據,這是一個看似合理的陷阱,沒公攤的配套設施面積不見得業主沒有掏錢。”
作為業主委員會的代理人,曹春林對判決結果感慨頗多:“這原本是一個法律關系很簡單的案子,從道義上講預先就應知道命題的答案,卻被迫從一審、二審再打到重審,多少說明了業主維權過程的艱辛。形象比喻,維權對于絕大多數業主來說就是看得到葡萄卻摘不到。”曹春林表示,業主委員會下一步將申請撤銷老物業公司的產權證,直至徹底了斷和老物業公司的關系。(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