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一家貿易公司的趙莉蘭(化名)公司缺乏資金,為騙取銀行貸款,與手下員工許文琪(化名)簽訂了虛假的房屋轉讓合同。不久雙方關系惡化,許小姐竟想弄假成真。日前,長寧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駁回了許小姐的訴訟請求。
許文琪原來是趙莉蘭公司的員工,本案系爭房屋是一套建筑面積為70平方米的房屋,位于長寧區北新涇地區,屬趙女士所有。由于公司經營狀況不佳,資金嚴重缺乏,趙莉蘭便動起了利用虛假房屋買賣騙取銀行貸款的腦筋。去年4月,通過中介公司,趙與許文琪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趙莉蘭以49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許小姐。之后兩人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房屋產權登記至許小姐名下,許小姐向銀行借款34萬元。
后來趙莉蘭與許文琪又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該房屋名義產權歸許小姐所有,實際產權歸趙女士所有,許小姐所貸的34萬元由趙女士負責還貸;產權證由趙保管并有要求該房產權變更的權利,許小姐必須無條件配合產權變更;涉及該房屋的借貸款及變更中的一切費用由趙女士承擔。不久,許文琪將34萬元貸款交給趙女士。
去年9月,雙方產生矛盾,許文琪離開了公司,遂自行向銀行還貸,去年11月后因經濟狀況不佳而停止還貸。去年12月,許文琪與趙莉蘭聯系,要求對該房屋的產權問題協商,但趙未給予明確答復。于是,許向法院起訴,認為房屋產權已歸于自己名下,要求被告趙莉蘭搬離該房屋。
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盡管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雙方之后另行簽訂的協議中明確載明實際權利人為趙莉蘭,許文琪僅為名義產權人,而且在產權登記至許的名下后,產權證卻由趙莉蘭保管,貸款也是由趙歸還。雙方訂立買賣合同是由于趙莉蘭資金緊缺,以買賣形式向銀行申請商業貸款,所以可以認定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并非是轉移房屋產權,而是借助買賣這一合法的形式達到騙取銀行貸款的目的。
根據法律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故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應為無效。許文琪目前享有的產權系依據無效合同取得,且雙方就實際產權人問題作了特別約定,故許文琪主張趙莉蘭搬離系爭房屋,以實現房屋產權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陳軼珺 梁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