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連續接到業主來電,稱其居住的住宅小區只允許接入“E家寬”的寬帶,而業主本人不能自由選擇其他運營商。經過記者多日調查,小區業主每次要求管理處更換寬帶,到最后基本都是不了了之。另據有關部門統計,廣州市不能自由選擇電信運營商的小區已達到40個。
業主想換寬帶,沒門!
記者近日接到天河區某小區業主張先生的電話,稱其所在小區只能接入名為“E家寬”的寬帶,白天還勉強可以忍受,但是晚上一到鄰居們下班回家集中上網的時間,寬帶就變得奇慢無比,打開一個網頁要花好長時間,而且多日以來鄰居們一直上網發帖表示不滿,怨聲載道。
8日記者瀏覽該小區網頁時,果然看到業主“ymx”8月7日發了一篇名為“E家寬完蛋了嗎?”的帖子,稱其6日晚上幾乎什么網站都上不了,只能上QQ。業主“pizza”回帖說自己已經沒再用E家寬了,寧愿不上網也不用它。
記者隨即到張先生家親身體驗,感到網速確實比較慢。張先生告訴記者,類似這樣的帖子以前就有業主不斷貼出來,到最后也不了了之。其實他一直想裝中國電信的寬帶,可每次跟管理處交涉管理處都說線路接不進來。
海珠區泓景花園業主游先生告訴記者,他所在的小區一直不允許安裝除了某運營商之外其他的寬帶,他收樓之前就打聽過了,但是無奈還是買房要緊就管不了裝什么寬帶。
不能換寬帶的小區達40個
經過記者多日調查,天河區橡樹園小區也存在類似問題,該小區管理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開發商最開始就選擇了某運營商,目前其他網絡線路是不可能進來了。現在網速慢了一點,暫時也沒有什么好的解決辦法。但以后可不可以裝別的寬帶,就要看開發商的意思了。”
除此之外,天河區旭景花園、越秀區五羊華軒、海珠區森語星園也都出現了這樣的問題。
據有關部門負責人透露,截至目前,廣州市不能由業主選擇電信運營商的小區已經達到了40個。
物業公司兩邊推卸責任
據一位業內人士說,他們經常收到業主的投訴,抱怨運營商為什么不肯把網絡接入小區,因為業主每次去小區管理處咨詢可否裝其他電信運營商寬帶時,物業公司的解釋都是運營商不愿接線。當運營商就此事與管理處方面協調時,管理處則稱是業主沒有需求。
據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有關人士介紹,中國電信的線路已經接到了很多小區的外面,但沒有獲得進入許可。“很多時候業主撥10000號進行投訴,但問題并不是我們不想進小區。”
業內人士:寬帶收入是開發商口中肥肉
有物業管理公司人士透露,目前很多物管公司都是發展商旗下的子公司,而寬帶費用往往是物業管理公司利潤中很大的一塊肥肉。
據該人士介紹,以前寬帶線路都是要由發展商鋪設的,但是現在寬帶運營商之間的競爭越發激烈,房地產發展商又處于強勢,因此很多運營商都會主動鋪設寬帶線路。為了能進入小區,很多運營商都與開發商之間實現利潤分成,部分運營商往往能給與開發商旗下的物業公司更高的分成,物業公司更樂意跟他們合作。
“但是小運營商沒有骨干網,實際上最終只能接入大運營商的全國骨干網,所以充其量只能算‘接入商’,因此大運營商推出的很多優惠措施被處于運營商與用戶之間的物業公司和寬帶接入商瓜分。”
專家:壟斷在“最后一公里”
電信觀察人士叢亮向記者表示,互聯網、固定電話接入在電信領域被稱為“最后一公里壟斷”。
叢亮表示,以前這最后一公里接入都由運營商壟斷控制,但許多發展商看到了最后一公里接入存在的巨大利潤,就通過其對小區建筑設施以及相關產權的控制,來打壓電信運營商牟取利益,而且目前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的壟斷比運營商的壟斷更可怕。
因此,他認為相關電信監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該加強查處,規范電信網絡最后一公里接入市場。
通信管理部門有關人士指出,這個問題一直都存在,但是很難解決。不過要看具體的行為,如果是涉及到基礎運營企業的,那通信管理局可以管,但是如果是涉及到社會上的機構、開發商小區里面的網絡,那已經不是通信局能管的事情了。“監管對象不一樣,要看具體情況。”
律師:業主可直接向法院訴訟
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蔡海寧表示,目前《電信法》還沒有正式出臺,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發展商和物業公司及電信運營商已明顯侵犯了業主(消費者)的選擇權,另外在售樓時,有些開發商往往不履行其告知義務,對于小區只能使用個別電信運營商線路的事實,開發商往往不能據實以告,該行為已經侵犯了業主(消費者)的知情權。
用戶遇到上述情況可以向通信管理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在收集到足夠證據的情況下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目前廣州已有業主為了小區內電信運營商壟斷提出訴訟的案例。
相關鏈接 法規明文禁止壟斷但無細則
2007年1月15日,信息產業部聯合建設部就駐地網建設管理方面頒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及商住樓通信管線及通信設施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給地方的監管訂立了明確依據,明令禁止了開發商與電信運營企業之間的壟斷性協議,并為后進入者提供了一個明確的公平進入“名分”。有專家指出,此《通知》給地方的監管訂立了明確依據,明令禁止了開發商與電信運營企業之間的壟斷性協議,并為后進入者提供了一個明確的公平進入“名分”。 不過,由于缺乏細則,在實際操作中類似問題始終無法獲得有效解決。(孫雯 潘敬文 劉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