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宣傳委員黃先生“不忍獨睹”業委會主任和財務委員的“貓膩”,揭竿而起寫下洋洋告示,張貼在小區內并發往業主信箱。可黃先生沒想到其行為已構成對他人的名譽侵權。昨天,閔行法院作出黃先生應在小區東大門的宣傳欄內張貼書面聲明,向主任李先生和財務赫女士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各1000元的一審判決。
李先生和赫女士分別為一小區業委會主任和財務委員,黃先生為宣傳委員。2006年12月12日,黃先生在小區東大門、南門、北門、居委會門前的業委會宣傳欄內張貼告示,標題為“業主維修基金不斷流失的真相”,副標題為“揭示現業委會主任李××、財務委員赫××的貓膩”。內容稱兩人在沒作任何通知和無相關法規依據的前提下,擅自以業委會名義動用業主維修基金,將其中的5%作為獎金發給物業。
告示還“揭發”了李先生、赫女士擅自決定對主干道西側路燈進行更換的“事實”。
告示張貼之后,因被物業工作人員撕掉,黃先生又在告示左下角用紅筆注明“不準撕!否則以同謀者承擔責任追究!”后繼續張貼在相同位置,又被撕下,如此反復至12月16日止。
之后,黃先生印制了相同內容的告示1400份,并將其中的1200多份投入小區各業主信箱內。
今年初,李先生和赫女士以名譽受損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黃先生在相應的范圍內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告示張貼在小區公開場合,且散發至小區各業主信箱,其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廣泛,客觀上使業主產生誤解,對身為業委會主任和成員的李先生和赫女士開展工作必然產生不利影響,后果較為嚴重,故應在相應范圍內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陳軼珺 楊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