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后并沒有實際居住,該不該交物業費?記者今天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四川首例“空房子物業費糾紛案”在成都雙流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業主成都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某支付成都市森宇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森宇公司”)物業費用2480元。
森宇公司稱,2001年10月28日,公司和周某簽訂《府河音樂花園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周某接受該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2003年2月27日,周某按每月每平方米0.25元標準,向公司交納了2003年的物業管理費。從2004年1月起,周某搬到成都市區居住,再沒有交納過物業費。由于府河音樂花園小區至今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選聘物管公司,而且作為對小區進行物管服務依據的《府河音樂花園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并沒有規定“前期服務”的時間界限,其協議依然有效。
而業主周某則稱,自搬家后,府河音樂花園的住房實際成了空房子,他和家人并沒有接受物業服務,不應當給物業費。周某認為,物業服務的對象是人,不是物,森宇公司不應該向他收取管理費。同時,他還認為物業合同是實踐合同,業主沒有實際入住,即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物管公司收費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依法成立,周某自2001年10月28日起接受了森宇公司的服務并交納了2003年12月以前的物業費,表明周某對森宇公司的物業服務不持異議,所以周某應當履行按時交納物業費的義務。根據森宇公司向周某出具的發票上載明的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確認周某拖欠森宇公司的物業管理費應為2480元。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馬利民 張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