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東一高檔小區的業主吳小姐接到物業電話,通知其所租賃的車位已被開發商出售了,讓她“挪窩”。吳小姐表示,按有關規定,開發商調整車位前,應提前30天履行對業主的告知義務。開發商則表示,這是業主沒有及時續約所致。
[業主]
開發商未履行告知規定
吳小姐告訴筆者,她在小區內離家較近的地下停車庫租了一個停車位,租約到4月1日,3月30日下午,她突然接到小區二期物業工作人員的電話,通知她所租的車位已賣給別的業主,請她挪個車位。
“之前毫無征兆,突然接到通知,不免讓我措手不及。”物業人員解釋,自己只是履行職責,車位已被開發商出售。吳小姐表示,按照業主與物業簽訂的《車輛泊位協議》中的相關規定,開發商若調整車位,物業須提前30天告知承租人。此外,作為承租人,吳小姐認為自己有獲得購買車位的優先權。
吳小姐感到不滿的是,物業讓她在離家較遠的地下停車庫選一個車位,并表示其他車位以后也不能出租給她。3個月前,吳小姐承租地下車位時,開發商并沒有告知原先的車位不能出租,她覺得無法理解。
業主林小姐告訴筆者,小區地下停車庫尚有許多閑置車位,完全可以提供業主使用,沒必要將部分業主的車輛“驅趕”至其他區域。
[開發商]
業主未履行相關規定
據小區物業經理介紹,目前該小區的入住率僅三成,由于車位的產權歸開發商,開發商會通知物業,明確即將出售的車位,物業則根據開發商的通知告訴承租業主。
小區開發商表示,根據《協議》規定,業主有提前數日告知物業是否續約的義務,該業主未與物業或開發商及時聯系,沒有表明是否續約合同,導致開發商誤認為業主將終止承租,于是便通知該車位已出售。開發商今后會加強管理,請業主辦理相關書面手續,并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告知業主,以彌補管理上的疏忽和盲點。(聶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