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公司將在小區電梯里發布廣告的部分廣告費給了業委會,結果招來物業公司的不滿,將電梯廣告全部拆除。為此,廣告公司將北京中協物業公司和大雄城市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一并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40萬余元。昨天上午,大興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廣告公司稱:“2006年4月,北京融眾廣告公司與北京中協物業公司、大雄城市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電梯媒體合同,約定廣告公司占用位于亦莊的大雄城市花園小區的30部電梯安置、發布120塊鏡框廣告。3年的合同期,每半年支付15000元……”由于合同中將物業公司和小區業委會統稱為甲方,所以付費時廣告公司也不知道該把錢付給物業公司還是業委會,于是融眾廣告公司將第一筆廣告款給了物業公司,第二筆錢給了小區業主委員會。結果物業公司得知廣告公司把廣告費交給業委會后,于2006年12月初竟然把融眾公司在小區電梯里做的廣告全給拆除了。“我們要求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賠償給我們造成的經濟損失403200元。”廣告公司的總經理說。
“這事是物業公司造成的,我們沒過錯。而且我們認為,廣告款就是應該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物業公司一方則提出反訴,“我們受了業主委員會和廣告公司的欺詐,是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的合同,我們要求法院把合同撤銷!”鑒于物業公司提出反訴,法官宣布休庭另行開庭。
據悉,按照今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小區樓宇(樓頂、外立面、大堂、電梯廳、電梯內等)的廣告收益歸業主所有。那么在《物權法》實施之前出現的小區電梯廣告費糾紛是否可以參照《物權法》,還要看法院的判決結果。(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