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5年2月2日上午8時許,李先生正推開家門準備外出。忽然,從門外沖進3個陌生人,不由分說把李先生推進門,一頓暴打,將李先生打得不省人事。隨后3名歹徒偽裝好現場后,從容離去。上午9時許,小區保安得到消息后立即趕到現場,叫了出租車將李先生送至醫院搶救,可惜已經回天無術。
2005年6月,市第二中級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3名歹徒劉偉、劉奇和趙勁死刑緩期執行、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2年。
該案3名歹徒雖被繩之以法,但死者的七旬老母認為,小區物業對兒子的死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于是將物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種損失22萬余元。日前,閘北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李母2萬元。
法庭上,原告死者李先生的母親認為,李先生居住的小區是高檔住宅區,實行封閉式管理。物業公司也是上海市比較知名的公司。正因為如此,物業公司應當有義務監控小區內各公共地區及主要通道,但3名歹徒卻在毫無阻擋的情況下,順利突破門禁系統,徑直到達李先生所住的8樓,并在803室門外等候了2個小時,伺機作案成功。故李先生的被害與物業公司疏于管理,未盡保安義務具有密切聯系。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李先生的死亡并非物業公司的行為所致,且物業公司的管理行為與3名歹徒的犯罪行為沒有必然關系。保安人員在遇到現行的犯罪行為只有制止和扭送至公安機關的權利和義務,不能采用盤問、查看居民身份證等強制手段來對付小區業主或來客。
此外,物業公司也從未承諾對小區進行封閉管理。被害人的遇害是因其個人恩怨引起的,案發當天小區保安接到報警鈴后,及時趕至案發地并向警方報案、呼叫車輛、送李先生去醫院救治,已盡了義務,不應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區物業公司與業主李先生之間構成物業管理關系,物業公司應按物業管理合同及相關制度規定履行職責,對所管轄區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事發當日,雖然有處于上班早高峰的客觀因素,但內保人員對于未使用IC智能卡進門的劉偉等3名歹徒,未能做到保持高度的責任心和警覺度,對大堂進出人員也未仔細觀察,物業公司具有一定的過錯。故作出上述判決。(李曉明 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