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對防止新出讓的又出新招。日前,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在約定日期內,已開發建設面積占總面積比例不足1/3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不足25%的,將對其征收土地閑置費。
為了進一步促進開發商對爛尾樓的開發,市國土房管局日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拆遷已結案的項目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拆遷未結案的項目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月內動工開發,雖按照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占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1/3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并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都視為土地閑置,對其進行土地閑置費的征收。
另外,按規定,開發項目應該在各自的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施工建設,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凡延遲一日的,都需按土地出讓金總額1‰支付違約金。
廣州市寒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韓世同經理說:“總體來說,這個規定表明政府督促步伐的加快,多了行政條款,加強了監督的力度。”他認為,如果拆遷項目已結案的,那么政府理應收開發商的滯納金,開發商也不應該拿了地而不開發。但是如果是未結案的,那么政府不應該把第一責任推給開發商,有些也不是開發商想延誤的。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統計數據顯示,上世紀90年代,由于房地產開發熱遺留了一批房地產開發工程爛尾項目,現在廣州市共有此類爛尾地塊141宗,涉及臨遷家庭16165戶、49062人;涉及開發企業拖欠的拆遷債務高達約53億元。在141宗爛尾地中,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并重新拍賣的有39宗,近期還將拍賣出讓9宗。(張睿 彭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