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7日電 國稅總局26日出臺相關通知,要求自8月1日開始,國內居民在進行個人二手房轉讓時,所得收益須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稅,該稅率為固定的20%。該通知還首次明確了一系列的操作細則和稅前扣除項目。
個稅契稅一并征繳
通知明確,今后主管稅務機關要在房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個人轉讓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并辦理。對于地方稅務機關暫沒有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的,應委托契稅征收部門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這實際上意味著,原來的自愿繳納個稅將轉變為強制繳納。
北京地稅相關人士透露,轉讓二手房是否繳納個稅,就可能與房產過戶以及辦理房產證掛鉤了。目前,雖然北京地稅尚未接到國稅總局的正式通知,但是在接到后,該局一定會嚴格執行最新規定。
稅前扣除合理費用
據北京地稅的相關人士透露,與1999年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相比,這次通知首次明確了一系列的操作細則和稅前扣除項目,使政策執行更加有據可依。
按照新規定,征收個稅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部分情況減免稅收
按照稅總規定,對部分轉讓行為可以實行優惠。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具體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另一方面,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虛構合同難以奏效
通知規定,征收個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對于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對此,北京地稅的有關人士認為,在執行中如果遇到這種問題,最近公布的新版二手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將起到一個底限的作用。屆時,地稅部門將按照二手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來核定該房屋的計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