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
誰有權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街道辦監督意見非常令人不解,且有矛盾之處。”業委會成員蘇先生說。
他首先舉出其中一條——街道辦認為,第三次業主大會“議題二”超出法律法規賦予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權范疇,“應當撤銷”,并“重新擬定議題并于召開業主大會前15天公告”。
記者拿到的《鴻業興園小區第三次業主大會會議內容》中卻顯示,第三次業主大會的“議題二”表述的前提是“就小區共有物權及公共事務(包括但不限于:物業服務、公共收益、公共秩序、公共環境、公共交通、重大生活問題等),授權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全體業主進行如下工作……”其具體內容均與物業管理有關,并未超出相關規定。
業委會成員蘇先生表示:“令人奇怪的是,不知為什么街道辦‘忽略’了如此明顯但重要的前提。”
蘇先生說,街道辦事處的后面幾條指導監督意見中,都是要求業主大會修改相關內容的。“問題是這些都是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已經規定的內容,而且都已在街道辦備案,當時辦事處也沒有提出異議。作為小區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是無權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已經規定的內容的,只能遵照執行。”
蘇先生表示:“如果要按照街道辦的指示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委會就有‘涉嫌違法’的問題了。”
“無法接受”——記者看到,在給街道辦的回復書中,業委會詳細解釋了各條原因后表示:第三次業主大會的主要議題,是要表決與物業服務的中標人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而街道辦事處的各條《指導監督意見》都與這一主題無關,也不構成暫停召開第三次業主大會的理由,因此無法遵照執行。
業委會最后表示:保留對街道辦叫停業主大會這一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權利。
專家觀點
街道辦行使監督別越權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街道辦事處采用書面方式提出《監督意見書》的做法是應該肯定的,說明其工作時認真且愿意承擔后果責任的。相比很多相關機構口頭、電話下達“命令”的做法更應該值得稱贊。
何兵教授表示,《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賦予街道辦事處對業主大會、業委會作出違法決定的“撤銷權”。但由于街道辦事處在我國人民政府組織體制中屬于上級政府的派出機關,其本身是否有行政裁決權力存在爭議。
社區問題專家舒可心也持類似看法:“在涉及社區管理的問題上,街道辦事處應當學會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他認為,街道辦對社區活動積極協助、善意告知、嚴肅提醒,出現問題可以及時向上級請示和舉報。
專家表示,本來應該是政府對業委會工作的協助、指導、監督的善意舉動,變成了強制性命令。這損害了基層政府在公眾中的親民形象;同時,一個社會組織的決議或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判定,是一個非常嚴肅的法律問題,甚至可能是需要人民法院判決之后才能最終確定。
專家指出,對于業主群體維護自身權利而言,法律不維護權利上的睡眠者。對待政府行政機關使用公權力不當的行為,要積極采用法律賦予公民及社會組織的權利,糾正政府行政行為的錯誤,教育更多的政府公務員學會依法行政。
街道辦
無權裁決業主大會決定
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傳貞表示,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有權自治,政府部門無權裁決業主大會決定。馬傳貞說,在首次業主大會已經表決通過并在街道辦備案的《議事規則》是該小區的“憲法”,只要該議事規則認可的,街道辦無權干涉小區內部事項。
《北京市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試行)》本身是指導性文件,沒有行政強制力,街道辦對業委會和業主大會也僅具有建議、引導等作用,故建議該小區業委會繼續召開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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