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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曾明文規定領預售證前不得認籌
“認籌”這一做法,大概在2005年的時候,由一些深圳開發商、代理商傳到東莞。據中原地產市場研究部經理車德銳介紹,開發商通過認籌可更清楚地了解到市場對項目的認同度、誠意度,成為開盤定價的參考數據。誠意金有高有低,有的可達幾萬元,主要看開發商對自身產品的把握。
到2006年,據東莞市消委會調查,當時八成以上的樓盤都采用了認籌方式。莞消委會調查認為,當時房價的快速上揚,與人為炒作引發的樓市“虛火”有密切聯系。更有部分開發商利用認籌這種營銷手法,惡意炒作、操縱樓價,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當年7月,東莞市消委會下發了消費警示,認為認籌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緊接著,東莞市建設局、工商局等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東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的通知》,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許可證不得進行認籌;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應在10日內開始銷售商品房。
隨后大半年中,多數開發商在這方面都有所收斂。到2008年,金融海嘯的沖擊令樓市陷入可怕的低迷,這時,市場本身也不再“支持”認籌。“在樓市低迷期,市民的購房積極性都較低,很多人都不愿意交誠意金,這時候認籌就很容易流失客戶。”車德銳解釋稱。 (記者 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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