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永泉:我個人認為這是不應該合法化的。如果合法化的話,實際上就是對小產權房的口子徹底放開了,那么,我們的耕地將如何保護?房屋的所有權分為兩個層面,一個是土地使用權,一個是房屋所有權。小產權房之所以非法,是由于不是建立在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的,要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從操作層面上講,客觀上是有可能制定一個特定政策,將這部分土地由國家征用,補交土地出讓金,將之轉為合法。
如何解決
曹紅輝:必須對現有土地出讓金交納制度和方式加以改革,必須徹底扭轉各級財政嚴重依賴土地出讓金的狀況。一是分期交納土地出讓金,將成本分攤到不同時期;二是加強對城鎮和農村土地進行整體規劃,對國土進行統一的整治,加強土地供給的跨區域協調,避免形成個別地區的土地供給短缺。
黨國英:對符合規劃的小產權房,還是應該按一定程序將其合法化。該交的稅費和罰款交了,該補償的基礎設施投入也可以適當補償,然后就發給住戶產權證。對于不符合規劃的占地規模比較大的小產權房,如果其符合規劃和建筑的技術標準,能與城市的總體規劃相銜接,我看可以修改規劃,然后按照前種情形處理。
最難辦的是那些完全不符合規劃要求、在技術設計規范上也不合格的小產權房及城中村。這是必須要拆的,現在不拆,以后也得拆。問題是怎么拆。我提出的原則是:管住規劃,自主開發;政府監管,讓利于民。
周畢文:今后鄉產權房屋可以轉化為產權房,從現有的土地制度來看,購房者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此一來購房者購買鄉產權房屋的費用也就與購買商品房相差無幾。政府要強化農村土地建設有序化的工作,若小產權房這種事情一味膨脹,就會造成對耕地的破環,使得土地價值流失。
鄧永泉:出售者和購房者的利益,從司法層面來講,以現有法律做標準來衡量,因為小產權房是非法的,則當然不應該給予保護。購房者買不起市場上的房子是社會問題,是立法層面需要考慮的問題。
解決小產權房問題,既要維護現在的社會穩定,又要杜絕未來仍然毫無顧忌建設小產權房現象的發生,要在這兩者之間尋找一種平衡。
小產權房比較現實的解決方法,就是對于這些已經既成事實的小產權房,不能消除其違法性,以免造成錯誤導向,并且還要始終保持其與大產權房之間的本質區別,如是否可以轉讓,拆遷是否可以得到補償及具體標準,從而限制社會對小產權房的需求。此外,還要對出售者進行嚴厲制裁。從源頭上,對買賣雙方都給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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