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作為一種新稅種,須通過全國立法機關立法確定,而目前物業稅尚未進入立法程序,出臺有待時日。從目前的情況看,物業稅的開征也面臨諸多難題,在這些問題沒有很好地解決之前,短期內很難開征。”北京大學稅法研究中心教授孫健波今天對記者明確表示。
有關物業稅的話題,起因還是5月25日《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第九部分有關“加快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學發展的財稅體制”中最后一句話提及:深化房地產稅制改革,研究開征物業稅。就是這么簡短16個字,卻如一石驚起千層浪,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與猜測。
六年前已提出開征
開征物業稅并非一個新課題,據孫健波介紹,我國提出開征物業稅是在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2006年初,北京、深圳、南京、重慶等六個城市和地區對物業稅征收開展試點。2007年10月,試點擴大到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但均處于“空轉”階段。2008年初,多個試點省市申請“空轉實”,但未能獲批。
“當時提出物業稅的初衷主要是有利于打擊房地產投機、穩定房價,而且有助于改善地方稅收結構、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孫健波說。“現在中央再次重申物業稅的問題,表明物業稅即將正式提到立法的議程上。”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專家翟繼光認為。
國外課稅三種情況
據介紹,世界各國對房地產的課稅主要有三種情況,有的國家只征收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稅,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有的國家對保有房地產課稅,以房地產的評估值為計稅依據,屬于財產稅;有的國家對轉讓房地產的收益課稅,以所得額或收益額為計稅依據。我國目前對出租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我們現在所說的物業稅應該屬于第二種情況,是對保有房地產征收的一種稅,“物業稅”的概念主要在香港和東南亞等地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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