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給危險分子,最高罰房東50萬元”的規定,之所以遭遇極大爭議,說到底,就是在責任與權利問題上,公共管理未能給出一條清晰的邊界,對公眾形成一種權利容易遭受損害的心理焦慮。所謂責任的歸責任,權利的歸權利,如果公共管理把公民的某種責任擴大為“無限責任”,其后果,也就是對公民權利形成侵犯。
不可否認,“誰出租、誰負責”這樣的管理思維,具有特定的制度善意,它是寄望于通過強化出租人的責任意識,把對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關口”前移。問題是,賦予房東特定的監督責任,應該是有邊界的。因為房東不論是從技術支持層面,還是從權力支撐角度,都無法承擔“偵探之責”。要知道,我們所處的是一個人口流動與房價高企的年代,“房客”已經成為這個社會一個龐大群體的共同身份了。很顯然,房東并不完全具備核實承租人身份的技術能力,他們很難依據一紙證件就能分辨出承租人是不是“危險分子”。此外,承租人的個人隱私是不可侵犯的,房東根本也不具備權力對承租人進行過多涉及私權領域的“調查”。這樣一來,他們自然就不知道會不會是把房屋租給危險分子了,自然就會時時擔心罰款“噩運”的不期而至了。
簡單地把“誰出租、誰負責”作為一種公共管理的法則,既容易陷于僵化,又容易造成公權對私權的侵犯。事實上,這些年對于出租屋的管理,一直都糾纏在這樣的“死結”上。事實上,如果出租屋被納入到社會公共服務范圍之內,流動人口不再是臨時化的“管理對象”,流動人口享受到法律賦予的種種權利保護。那樣,還用得著把房東們逼得像偵探一樣,甚至不惜侵犯房客的隱私,也要去看清他們身上到底有沒有“危險分子”的文身嗎?(摘編自《華商報》3月2日文/單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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