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8日電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研究員梁季陽,今天上午在全國政協十一屆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發言時指出,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已是刻不容緩。
梁季陽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但是,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該法中沒有做出界定或說明。改革開放以來,土地資源被大規模開發利用,目前,不管國防、公共交通用地,還是商業經營性用地,均是以征地為方式,將集體所有的農地征用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土地出讓費。
他指出,巨大的價差使得地方政府熱衷于“以地生財”。《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政府是征地的主體,把雙方爭議的事項交由其中一方來裁決,顯然是不公正的,被征地的農民完全處于被動的弱勢地位。由于在土地資源利用管理中公權的過度運用,造成了一系列嚴重問題。
梁季陽認為,土地管理不當引發的經濟社會問題包括:耕地資源銳減,糧食安全受到威脅;被征地農民失地失業無保障,有失社會公正,社會穩定受到威脅;土地高度壟斷經營是導致房價快速上漲的重要原因。
梁季陽強調,目前,中國的房價已經達到很不正常的高價位。多數老百姓無力購買住房。其主要原因就是房地產的過高暴利。房地產暴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土地出讓制度無疑是主要原因之一。
“小產權房的房價只有大產權房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小產權房是應該禁止的,在法律上是沒有保障的,但它在某種程度上提示了一張政府認可的房地產證的價格是何等的昂貴!” 梁季陽說。
梁季陽指出,在當前土地管理格局中,首先應該嚴格限制“公權”的運用: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內涵,縮小強制性征地范圍。確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大型工程項目的征地應該以市場價格足額補償。
他認為,對于經營性的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該是非強制性的,應該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運作,通過用地者與供地者協商,通過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集體所有土地流轉手續。提高補償標準可以有效制約土地資源的浪費,并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解決生活保障問題,也會有效抑制地方政府賣地的積極性。在土地管理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辦事,同時也要盡快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以確保各方權益。
梁季陽說,只有建立科學、公正的土地使用、流轉制度,合理配置與高效地利用土地資源,土地管理中公權與私權取得平衡,才能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社會和諧穩定,有限的土地資源才能保證國家經濟建設的持續發展。(據中國政府網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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