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8日電 中國政府網今日全文刊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強調,要嚴格規范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任何建設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都必須依法經過批準。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通知說,當前一些地方在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過程中,擅自擴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圍,違法提供建設用地的問題比較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對這三類用地的范圍,法律和政策都有準確界定,必須嚴格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要嚴禁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通知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建設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都必須依法經過批準。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下簡稱鄉(鎮)、村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及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并納入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管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用地規模必須符合有關企業用地標準。
通知強調,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通知稱,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前,2007年12月11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強調要嚴格規范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嚴禁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土地搞房地產開發。嚴格控制集體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嚴格禁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征”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剎住亂占濫用農用地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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