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發展中國家在實施住房政策過程中,也有過深刻的教育。
一、政府承擔的居民住房保障責任不充分,居民住房問題得不到有效的解決。
印度確立了以各種方式和途徑鼓勵各階層居民把儲蓄用于建房為核心的國家住房政策,印度政府沒有足夠的能力為住房建設提供巨額投資,住房建設所需投資的90%要依靠居民自己的儲蓄。印度大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戶條件較差,一半以上的家庭只有1間房,30%以上的居民仍居住在貧民窟中。印度是世界上住房問題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在聯合國列舉的世界8個“住房最糟的城市”中,就有2個城市在印度。
二、住房政策規定與居民實際收入和居住狀況相脫節,低收入家庭無法真正得到實惠。
泰國在推動公共住房建設時,對土地出售政策、房貸標準規定等方面未加審慎考慮,在公房建成后,原計劃的對象--低收入居民無法享受住房的優惠,而真正受惠者都是中等收入以上的居民。
印尼政府要求貸款購房必須提供單位的擔保信,而大部分低收入者為失業者或在非正式經濟部門工作的,這些人群無法取得擔保而購買住房,房貸也形同虛設。
三、對抵押住房的估值沒有充分考慮通脹因素,損害了居民的利益。
墨西哥在高通脹時期對住房抵押貸款利率和期限規定不合理,導致住房抵押貸款利用效果不佳。吸取墨西哥的教訓,智利和巴西在提供住房抵押貸款時,對貸款進行指數化調整,消除通脹因素的影響。
四、政府監管不力,住房保障措施落實不到位。
在一些發展中國家,由于政府監管不力,使得一些不法房地產商千方百計鉆法律空子,或囤積居奇房屋,或投機買賣,造成房價飛漲。泰國“扶貧安居房”項目實施以來,由于政府監控不嚴,有關開發商為趕工期低質交房的事件時有發生。馬來西亞開發商在執行公共廉價房政策時常常采取各種變通的手段,逃避建造30%廉價房的規定。
五、住房保障制度因與住房建筑標準規定不配套而難以落實。
在泰國,盡管政府為低收入居民提供購房低息貸款和補貼,但是由于房屋建筑和工程設有最低的專業標準,建筑成本較高,大大超過低收入居民的實際支付能力。因此,由低收入居民獲得政府公共援助房屋之后轉賣給高收入居民,進行政府公援房的非法買賣現象在泰國比較普遍。
作者簡介
余芳東:管理學博士,現任國家統計局國際統計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是國際比較統計和世界經濟。
劉冰:工商管理學碩士,曾為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訪問學者,現任國家統計局國際中心世界經濟分析處處長,主要研究領域:世界及三大經濟體(美國、歐元區和日本)研究、中外政府統計體制的比較研究等。(余芳東 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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