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感言
市人大代表王玉梅:
我將在市“兩會”提出專項建議
從調查的情況來看,目前的所謂“私搭亂建”的建筑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業主在自己的房產之上新添建筑;另一種是占用小區共有部分土地的建筑。
第一種情形,主要是違反規劃、市容管理的規定,應分別由規劃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處理;第二種情形,直接侵害了小區內的其他業主的權利,其他業主可以侵權為由向法院主張其權利。同時,這些建筑也違反了城市市容的管理規定,可依《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27條之規定處理,即可依法強制拆除。此外,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有遵守物業“管理規約”的義務,而一般的小區管理規約中都會有禁止“私搭亂建”的規定。對于業主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業主委員會有權制止,也有義務制止。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物業管理企業也有義務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此等違法行為,并有義務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鑒于糾正違法行為的損失很大,受害者維權也困難,相關的管理部門更應當依法履行其監管職責,及時、有效地制止上述違法行為。如果知情業主、物業及時舉報違法行為,相關管理部門及時依法做出處理,應該可以避免現在出現的違法建筑“難拆”的困境。從另一個角度看,或許正是因為過去執法不嚴、違法未究,即縱容了違法行為,又使更多的人本著“法不責眾”的心理加入到了違法行列。 在即將召開的北京市“兩會”上,我將提出一個“關于解決住宅小區私搭亂建問題”的建議。(韓娜)
市規委: 改擴建未經審批全屬違建
市規委法制處負責人明確表示,小區內業主的私搭亂建和改擴建全部屬于違法建設。因為無論是聯排別墅也好、普通住宅樓也罷,整個住宅項目是一個大產權,房子的規劃是在開發商蓋樓時經過規劃部門統一審批的,單個業主沒有土地的使用權,只有房屋產權。在此基礎上改變原有規劃就屬于違法行為。因此,即使業主來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部門也不可能批準,現有的這些全部屬于“無證建房”,一旦確定當事人屬于“無證建房”,執法權就歸屬于城管部門。
根據《北京市城鎮私有房屋翻建擴建規劃管理若干規定(修正)》的相關規定,目前只有平房院里的私宅才有權經過合法的規劃審批后對房屋進行翻新和擴建。市規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由于一些歷史遺留原因,過去一些平房院的私宅主人具有住宅的土地使用權,目前,這部分房屋已經不多了。
對于這部分私宅,要想翻建也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只能遵循“原拆原建”的原則,即在原來地基上,按照原來面積、層高重新翻建,不得增高、增建。此外,私有房屋翻建和擴建需要符合城鎮建設規劃;要以自用為目的,如果屬于擴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現住房(包括本市的異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0平方米;私有房屋翻建和擴建應不影響城市基礎設施管線和其他公用設施的安全和使用;不影響相鄰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風、排水和相鄰居民的正常通行。
市規委提醒市民,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若發現社區內存在私搭亂建現象,應及時向有關單位舉報。市規委24小時投訴熱線是68056699。(王娟)
市建委: 花園綠地歸全體業主共有
針對小區內的私搭亂建,作為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的市建委是否也應該出面進行管理呢?對此,市建委施工處負責人表示,市建委頒發施工許可證只針對國家和企業投資的項目,一般要求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在此標準以下的工程改擴建只要得到規劃部門的審批和許可就可以。也就是說,別墅區內、小區內的改擴建不用申領施工許可證,不歸市建委管理。
許多小區內的違建都是建在號稱“開發商送的花園內”。對此,市建委房地產市場交易處有關負責人表示,開發商根本無權贈送花園,因為《物權法》中明確賦予了業主對小區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使原來模糊的公有產權,明確為共有產權;公有是屬于單位的,共有則是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小區內的公共道路和綠地當然是屬于所有業主共同所有的,開發商無權贈送。
該負責人表示,現在的實際情況往往是,承諾贈花園的都是高檔別墅區,而且是每個業主都享有這個權利,因此業主之間不會產生太大矛盾,所謂“民不舉官不究”。但是一旦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直接依據《物權法》提起訴訟。起訴后,即使業主與開發商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業主私有空間內的景觀歸業主所有,合同也會視為無效。(王娟)
市城管: 違建逾期不拆將被強拆
日前,本市首次明確了城管14類處罰權,其中就包括了“查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違法建設行為”。市城管執法局法制處的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了對于違法建設處理的過程:城管部門接到舉報后,將會立案調查,經過現場調查取證后,向規劃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協助調查,并約見當事人做詢問筆錄。調查屬實后,將要求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強制拆除,并可對建筑物按照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可對構筑物、其他設施處以工程造價1倍的罰款。(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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