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湊份子,幫你去買房。江蘇淮安市試行“共有產權”住房模式:政府出50%或30%幫你湊錢買房,然后各按出資比例擁有相應產權;5至8年后,你只要將政府出的那筆錢還了,房子就全歸你了。(3月17日《羊城晚報》)
“共有產權”是保障性住房的一種探索性模式,是為普通百姓尤其是“夾心層”民眾解決住房問題的舉措。“共有產權”不能說成是“共產共房”,而是政府在你買房初期困難之際助你一臂之力。
在商品房房價高揚之際,保障性住房更應大規模擴大供應量,而保障房不能“吊死在一棵樹上”,應該多渠道、多模式、多方案來解決,“共有產權”房就是一種新的路徑新的模式。
正在起草中的《住房保障法》,已提出“共有產權”的問題。當然,“共有產權”的形態比較復雜。比如現在許多城市規定,經濟適用房5年后可上市出售、所獲利潤政府要收回大半,這就是一種實際意義的“產權共有”。而淮安的“共有產權”模式,是政府變“暗補”為一種“明補”,政府直接出資在前,在你買房的第一時間。這種在產權證書上就可明確規定各占多少產權的做法,把一切明擺在法律文書上,清晰明白,當然很好。“產權證和合同就像一道緊箍咒,時刻提醒著你,政府幫忙出的50%不是白給的。”如果最終還是買不起,那就一直讓你住,一直“共產”下去,同樣也形成住房保障,是一個善待式的關懷。
淮安“共有產權”模式,應該成為今后《住房保障法》立法的重要依據。即使是發達國家,也同樣有買房困難的問題。在英國,為了幫助困難群體實現“居者有其屋”的夢想,政府5年前就推出了類似“共有產權”模式。而且英國的做法更靈活,比如沒有給購房者獲得完全產權設置具體時間限制,但其間政府要收取部分租金。英國模式同樣受到了百姓的歡迎。
“共有產權”模式相比于經濟適用房模式,只要經營得當,應該不容易被侵占,因為它較長時間被政府“占有股份”,政府對房子的掌控力會大一點。開豪車買經適房的現象很令人討厭,如果能在“共有產權房”上較好地杜絕不該買的人去買,那不是很大的進步嗎?所以,我希望今后聽到更多的詞語是“共有產權房”,而不是“經濟適用房”。(徐迅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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