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作為經濟適用房的深圳桃源村三期地下停車庫里,停放過夜的車輛中,20萬元以上的車輛竟然占了近兩成,其中不乏寶馬、奔馳、奧迪、富豪、凌志等名車。有市民質疑,桃源村三期的出售對象為總資產不超過28萬元的低收入家庭,為什么車庫居然也是好車扎堆呢?(3月9日《深圳商報》)
開寶馬、奔馳等名車,住的是經濟適用房,這是對保障住房制度的極大嘲諷。因此,業內人士認為,作為一種住房救濟制度,經濟適用房本身就存在制度性缺陷,因為這種救濟制度是一種“終身”福利,而這顯然是不科學的,因此應取消經濟適用房而多建廉租房。但是否取消經濟適用房是一個問題,
如何建設和分配保障性住房又是一個問題。
譬如保障住房究竟如何選址?建在交通便捷的地方,拆遷改造之后的土地收儲成本很大,工薪階層也不可能接受未來經適房的房價。建在偏遠、交通不便、配套不完善的地區,無疑會最大化中低收入群體的日常生活成本。這也真是中低收入群體對保障性住房叫座不叫好的重要原因之一。
保障住房建后如何分配,這更是一個不可繞開的話題,其中關鍵是準入與退出機制的完善,什么樣的收入群體享受保障性住房?準入標準如何制定?享受保障性住房,一旦收入提高,如何積極探索保障性住房的屬性轉換和退出機制?怎樣避免新的尋租機會?這些問題的出現,表面上看是執行偏差和監管不力造成的,實際上反映了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思路還不夠科學、不夠完善。這里不妨殷鑒發達國家住房保障的做法和經驗。
一、貨幣補貼成為西方發達國家保障性住房的選擇趨勢。財政補貼的優勢是直補“人頭”,將轉化為消費者的福利,不會流失或被生產者、管理者占有,同時也避免了建房補貼中政府對住房市場的直接干預,不需要付出巨額的監督成本。
二、完善的信用制度,發達國家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在透明的收入水平和完善的信用制度之上。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進行補貼之前,會通過有關管理機構對其收入水平進行嚴格審核,以確保補貼真正落實到確實需要幫助的人及家庭。但反觀國內,我國信用制度還不健全,當下只有不斷加快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嚴格進行收入監管,才能使住房保障制度實現效率與公平的統一。
三、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發達國家的住房保障制度還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之上。在美國,關于住房保障的法律也有很多,譬如,《住房法》、《老人法》以及許多稅收、投資、信貸、保險等方面的法律都涉及住房保障問題。
當前,要在研判國情基礎上,借鑒國外先進做法,探索出一套科學、合理的保障性住房模式,譬如,加快實物補貼向貨幣補貼的步伐,建立按人均收入、家庭收入、已有住房面積的檔案,對受助家庭領取的補貼和購買的住房進行跟蹤監督,防止出現不公平現象,借助二手房市場,將舊而小的房產置換給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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