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的經濟適用房,與中國房地產研究會常務理事、廈門大學教授趙燕菁建議的“合資產權保障房”相似。
趙燕菁今年1月在《財經國家周刊》發表文章,認為保障房制度與經濟適用房最大的不同,就是取消了住宅的投資功能——居民未來退出保障房制度時,只能以原價賣回給政府。以廈門的實例而言,退出時的房價不僅沒有包含增值,甚至還要扣除折舊。這一制度設計雖然避免了尋租,保護了投資品市場,但消費者大量棄購——符合標準的居民寧愿選擇短期租賃,也不愿意購買,因為即使把資金存在銀行,未來的收益也會高于購買保障房。結果是,政府積壓大量資金無法收回。
他認為,對社會保障房制度的一項改進舉措,就是“合資產權保障房”,即允許符合條件的人以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住宅。購買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政府的投資,計入產權登記。一旦住宅所有人出售住宅或死亡,政府收回當年的投資并按比例與住宅所有人分享住房價格增值的升值部分。
如果規定在特定的年限,所有者必須買回政府部分的產權,就可以將這部分資產證券化,打包賣給市場。由于政府已經收回生產者成本,因此,即使沒有證券化,也可以從容退出市場,并避免美國的“次級貸款”模式導致的風險,從而解決社會保障房制度積壓資金和無法升值的問題。
此類商品保障房制度同經濟適用房一樣,居民只需成本價就可以有房可居,最大的區別在于一旦產權所有人出讓產權,只能按投資比例獲得相應的資產溢價,從而保證了社會的公平,從根本上消除了尋租的空間。合資保障房制度的設計,主要是針對現有“夾心層”城市居民的一種住房產品。對于更大規模的新城市化人口(應屆畢業生、復員軍人、農民工等)還需要門檻更低的全民住房保障制度。這個制度如何建立,亟待進入決策者的視野。□(輯/本刊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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