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物業稅開始進入中國人的視野。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財政預算報告,首次提出將“研究開征物業稅的實施方案”。自2006年起,物業稅已在多個省區市試點“空轉”運行。2009年5月25日,國務院批轉公布發改委的《關于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到“深化房地產稅制改革,研究開征物業稅”。這意味著,政府已明確將物業稅提上政策決策、研究立法的日程。
只要沒有實征,由于房價上漲過快、價位過高,物業稅無疑將是個令人永不厭倦的熱點話題,也是“兩會”的輿論熱點。最近,從各地各級“兩會”來看,“兩會”代表、委員們紛紛建議開征物業稅,與諸多老百姓要求開征物業稅的呼聲相呼應。相信今年全國“兩會”,物業稅話題會成為一個新的熱點。
基于政府一直在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及種種跡象來看,雖然從2003年開始一直沒有實征,不過綜合諸多信息來看,物業稅是肯定要開征的,不排除在2010年實際開征(或在部分城市就部分物業類別試點開征)物業稅的可能。
尤其是近來,在海南“國際旅游島”概念就被人惡炒成了房地產增值概念,在短短一個月內海南房價翻倍上漲,暗藏泡沫危機,甚至有可能成為中國的“迪拜”。
而最能抑制房地產投資投機、遏制房價非正常上漲、擠壓房地產泡沫的工具之一,除了連續大幅度加息外,就是開征對投資投機、惡意哄抬房價具有懲罰作用的物業稅。因此,海南房地產泡沫,可能導致提前開征物業稅。實際上,開征物業稅,是世界上許多國家通用的做法。而在中國,將成為房地產調控新工具的物業稅,開征已成“必然”,只是遲早的事。
首先,由于持房、囤地的成本極低,高回報預期、低風險的房地產市場環境,很容易刺激購房人買房、開發商囤地的冒險意識。政府為應對金融危機而采取“寬松貨幣政策”,市場流動性過剩拉升了通貨膨脹預期,刺激資金追逐房地產等資產價格上漲,可能繼續推高房價。如果開征物業稅,哪怕只是釋放何時開征物業稅的具體信息,就有可能影響房價預期,引導房價回歸理性,對目前的高房價形成有效的調控。
其次,開征物業稅,政府強力調控房價,打擊投資投機,擠出房產市場存在的過多泡沫,有利于解決因制度建設等所不能解決的房地產問題,促使房地產趨向正常化發展。
第三,開征物業稅,不但會抑制一些開發商從土地一級市場瘋狂拿地囤地的沖動,也會逼迫大量囤積的土地向市場拋售,增加二手土地的供應。這種合力作用,有利于打擊囤地閑地行為,抑制地價過快上漲,擠出地產市場存在的過多泡沫。還有利于加速房地產項目的開發速度,短期內增加市場供應,滿足市場需求。
第四,開征物業稅,可從根本上改變現行的房地產消費觀念,促進居民購房自住行為的理性化,有利于打擊過熱的房地產投資行為,打擊囤房,減少空置率,提高房屋資源的使用效率。這樣,不但將有利于抑制房價非正常上漲,還可合理調控房屋租賃市場,促使租金合理下降,有利于通過降低房租水平而促進其他產業發展。
第五,開征物業稅,有利于打擊通貨膨脹預期,尤其可以防止國內外熱錢把房地產等資產價格推向過高,消除減少未來宏觀經濟發展可能遭遇的隱患。
第六,如果政府現在及時開征物業稅,開征初期可集中收取數量可觀的稅收而增加政府收入,緩解經濟危機帶來的壓力。
第七,1994年分稅制改革之后,土地出讓金全部劃歸地方政府,土地出讓金成為了地方政府收取房地產稅費的主要來源,但屬于預算外收入。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已經形成了依賴土地出讓金作為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政收入來源的經濟增長模式。這種做法,不但事實上推高了地價、房價,而且破壞了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可能導致地方財政收入缺乏長期性保障。如果開征物業稅,改變現行土地財政的做法,可從根本上抑制地方政府的“賣地沖動”,有利于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可持久化。
第八,開征物業稅,有利于社會財富的二次分配,均衡社會財富,防止財富向少數人集中的趨勢進一步嚴重化。
總之,基于目前的房地產市場形勢和財富分配差距拉大的現實情況來看,2010年是開征物業稅的最好時機:既能在短期內突擊增加一筆財稅收入,更能達成中央政府所希望抑制、打擊投資性購房、投機性炒房的目的,防止房地產泡沫破滅給社會經濟帶來威脅。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物業稅是一個新稅種,在全國人大沒有審議通過進而立法前,或國務院沒有出臺條例前,任何職能部門無權就是否開征或如何開征物業稅做出正式表態,因此一直看不到有關政府部門就物業稅問題正式表態,但這不等于說年內不會開征物業稅。開征物業稅,將不是財稅體制改革內容,而成為房地產調控新工具、新思路。(陳真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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