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廉租房制度正在遭遇巨大的挑戰。一段時間來,一些地方政府紛紛出臺地方規定,決定將部分廉租房源出售,目的是為了籌集建設資金,以完成既定的廉租房建設任務。
少數地方的這個舉措,沒有按照常理出牌。廉租房若如此“改革”,那么,廉租房還是廉租房嗎?
廉租房是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從政府的責任來說,建設廉租房是體現均衡收入分配、提供必要的住房保障的一種形式。由此,一定量的廉租房的供給,成為地方政府迫切需要提供的公共產品。但是,現實卻是廉租房在供給上總體不足且滯后。
廉租房的供應為什么難以充分?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一些地方對于廉租房住房保障功能的認識還不清晰,建設廉租房的動力不足;其二,比之土地出讓收益豐厚的商業住宅開發,廉租房因其福利性質頓顯黯然;其三,一些地方在建設資金方面確實緊張。還有一個原因,即是地方政府在承擔責任的范圍和方式方面顯得不盡合理。
然而,即便廉租房制度設計可以繼續完善,地方政府的廉租房建設資金捉襟見肘,是不是就可以將廉租房一賣了之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廉租房具有社會公共福利和住房公共保障的性質,一般是由政府出資建好后,低租金給住房困難戶,或是由政府發放租金補貼給住房困難戶,由其租賃社會房屋居住。在廉租房的語義里,“租”是核心含義之一。
不妨提出一個問題:廉租房究竟會賣給誰?這個問題中其實隱含著悖論。既然廉租房是為城市當中那些最低收入人群設計的,是體現人道關懷與社會責任的,那么,這個恐怕僅有“租”的經濟能力的群體,哪來資金去購買房子呢?若某人有能力去購買廉租房,即使售價很低,則此人又如何能納入被保障的群體呢?
進一步看,廉租房的銷售目標如果是所有社會公眾,則房子能否賣掉不再是個問題。但廉租房該如何定價?有些地方提出以“成本價或略低于成本價”來確定出售價格,則不僅在產權方面會有糾結,退出機制難以建立,也因建設土地的價格與一般商品住房的土地價格距離甚大,會對市場產生負面影響。這意味著,廉租房“租售并舉”的道路走不通。
誠然,不少地方的確存在資金困難的情況。但也要看到,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助標準在不斷提升。多個部委今年聯合下發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中,更提出通過多種渠道來保障建設資金。如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等等。
因此,對于一些地方來說,問題的關鍵恐怕是要想方設法進行多渠道籌集資金,再困難也要想辦法,而不是簡單地賣掉廉租房。政府既然是為民服務的政府,即便自身運行的開支節約點,艱苦點,也應把住房保障事業落到實處。(汪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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