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的話題沸沸揚揚。昨天貴報眾論版“關鍵詞”便是物業稅。其中三個觀點鮮明地表達了編輯的意圖及傾向。一是“物業稅的三大功能”,說的是物業稅的種種好處;二是探討物業稅如何從“空”到“實”征集,為政府征集物業稅支招;三是提出了一項建議,按人均確定若干平方米免稅面積,免稅區間之外還是按面積開征物業稅。
竊以為,關于物業稅問題,首先應當對我國房屋政策的歷史走向進行梳理,理出個頭緒,確定一個可以連貫的思路,劃出一條明確的界限。比如過去幾十年中,老百姓用幾十年乃至一生的積蓄所購買的房子,使用期限已從70年變成了三四十年,而且買主已經向政府支付了土地出讓金等(據統計,政府至少從房價中收取了總房價50%至60%的巨額費用)。假如不加區別地將過去已經征收了土地出讓金和多如牛毛的各種費用后,再對持有所謂不動產(其實僅僅是上蓋使用期限權)的人每年征稅,至少對過去幾十年購置了高價房的業主是不公平的,大有重復征稅之嫌。
我認為應當對過去已支付了土地出讓金及各種交易費用的房屋與之后不須在交易環節過多付費及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房屋區別對待。另外,也不應僅僅以面積作為征稅的依據,因為面積并不能說明問題。一套市中心的物業與郊區的物業,盡管面積相同其價值也是完全不同的,相差兩至三倍不在話下。在市郊買大房子的人未必比在市區買小房子的人有錢。過去單位分房,有些領導提出按面積分房,故意忽略了地點,結果同是100平方米,領導分得市中心的變成了100萬,群眾分的是城鄉接合部,價值只得30萬。假如還是要征稅,我認為絕不能按面積征稅,而應該按房屋的價值征稅,并且要按房屋的使用期限逐年減低其征稅率。當然,確定一套價值合適的面積及地點的房子予以免稅乃是必須的前提。(潘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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