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新房”可同名轉為商品房。根據有關通知,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約的經適房轉商品房一律要通過“上市交易”的方式完成,此日期之后簽約的經適房則可以直接轉商,無需再上市交易。
有關部門再次提醒,本市經適房再上市政策并未發生變化,市民不必急于“經轉商”。
記者了解到,各區縣住建委近日接到《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通知”提出,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后,產權人可以補交土地收益后改為商品房。
但這種“同名轉”只適用于2008年4月11日以后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即2008年4月11日以后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適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房產證五年后,產權人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款后取得商品房產權。
而2008年4月11日(含)以前簽訂購房合同的經適房都必須通過上市交易的方式才能轉為商品房,“同名轉”和上市交易之間主要相差一次契稅的繳納。
近來市民集中辦理“經轉商”源自住建部下發的《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要求,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等。
“通知”一出,將不完全產權的經適房轉成有完全產權的商品房迅速成為很多經適房家庭的選擇。經記者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核實,目前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仍然按本市現行政策執行,沒有發生變化,業主不必集中辦理。
據悉,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將加大對房地產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一經發現其散布不實信息、違規代理行為的,將堅決予以打擊。(記者 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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