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5月4日電(記者 阮煜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近日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對各地正在享受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辦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續。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廉租住房等行為,可收回廉租住房。
該通知強調,要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廉租住房等行為,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嚴肅處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該家庭在一定時間內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
通知明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責任主體。市、縣人民政府要落實《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明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和資產申報義務,并盡快建立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地產、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著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工作的準確性。
通知要求,強化租賃管理和服務。住房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廉租住房產權人的權利和義務,要加強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確承租對象的權利和義務,載明租金水平、租賃期限、轉借或轉租的處罰以及其他違反使用規定的責任等事項。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根據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信息,比對申請登記人家庭成員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
通知提出,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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