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市房管局獲悉,市政府法制局將正在審查的《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意見。比較《辦法》的新舊兩個版本,一些變化值得關注。百姓可登錄市房管局網站表達意見和建議。
申買條件和低保標準掛鉤
原《辦法》中是“夫妻雙方年收入不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新辦法》變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鎮居民低保標準2倍的家庭,經濟適用住房與廉租住房的標準都與城鎮居民低保標準相掛鉤,從而實現保障性住房體系內標準的無縫對接。
值得注意的是,原《辦法》中是“無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不足80平方米”,此次改為“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
單套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原《辦法》規定“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積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總套數的6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新《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同時規定,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住房狀況、家庭人口及市場供求等因素可適當調整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但超出的部分,購房人應當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申請程序更嚴格
原《辦法》規定申請人持相關資料直接到市經適住房管理中心申請。為使經適房申請更加公開、公平和公正,新《辦法》規定實行三級審核兩次公示制度,使審核程序更加嚴格和規范。
選房實行輪候制
原《辦法》對如何確定選房順序未作規定。實際工作操作一直實行的是搖號或者抽簽的方式。為使申請人可以預期自己能夠購房的時限,新《辦法》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購房證”順序號實行輪候制度。
產權可變為普通商品房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新辦法》規定經適房產權為有限產權,購房人可以在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取得完全產權后,經適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原《辦法》對此未作規定。
政府可優先回購
原《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取得權屬證書5年后,可以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部分,出售人應當按規定向市人民政府繳納收益。”原《辦法》不涉及政府回購事宜。新《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了政府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優先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可優先回購。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時,購房人應當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增加貨幣補貼制度
《新辦法》首次提出了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制度,取得“購房證”的家庭自愿放棄購房資格轉購普通商品住房的,對其購房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內部分給予一定的貨幣補貼。通過貨幣補貼,增加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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