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每個月按照一定標準領取的幾百元住房補貼今后也要繳個稅?”財政部最新發布的《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中關于“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等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的規定(詳見昨天頭版)公布后,立即引來疑問。昨天,本報記者就此咨詢廣州市地稅部門有關人士,得到的答復是,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準,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不過,對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標準部分的住房補貼,或支付后未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以及購房補貼、租房補貼等,應并入納稅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嚴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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