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國務院公布的《關于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中提到,要加快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學發展的財稅體制。其中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深化房地產稅制改革,研究開征物業稅。此前,北京、遼寧等10多省(市)開始物業稅“空轉”運行,有關物業稅的開征討論也持續了四五年。現在看來,物業稅離我們越來越近了。
商品房的開發成本將會下降
開征物業稅,很大程度上將降低房屋的首次購買價格。目前我國居民購房能力還比較低,北京、上海一些大城市的住房價格與消費者家庭平均年可支配收入之比皆高于10倍,有的甚至15倍以上,這與發達國家的3-6倍相比差距太大,而地價是重要的影響因素之一。據統計,我國目前的房價中,土地和稅收以及開發商利潤約占58%,建筑成本約占42%;而國外72% 是建筑成本,土地稅費、開發商利潤只占28%。而且我們的土地和稅收費用一次性支付就必然抬高了購房時的成本。
開征物業稅就意味著現在能把土地價格這塊降下來,然后再把土地價格逐年分攤到以后的70年不斷征收財產稅,顯然第一次購買的價格就能降下來。
有利于實現社會分配的公平
在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體系中,對房產擁有的稅負是較輕的。雖然現行的房產稅規定,按照出租房產獲得租金的12%或按房產凈值的1.2%繳納房產稅,但通常情況下,是對企事業單位征收的,私人擁有住房一般無須繳納。對房產交易過程的稅收明顯較重。
以私人出售房產為例,在不考慮特定條件下的優惠政策情況下,房產出售一方要按出售價格繳納營業稅,若產生增值后,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以及按增值額的大小不等繳納30%-60%的超率累進稅;而購買一方則要按購買價格的3%-5%繳納契稅。稅賦如此之重在很大程度上妨礙了房產交易的進行,這也是目前我國二手房市場不活躍的重要原因。而另一方面,一旦擁有了住房的產權,只要你不出售,土地占有的稅收成本就為零,這種情況導致有些人占有多處房產并私下出租取得收入的同時,有人雖急需住宅,但因成本太高而買不起房并存的現象。這種畸形的資源配置格局顯然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開征物業稅后,在降低房產交易環節稅負的同時,增加了房產擁有環節的稅負,能盤活現有房地產的存量,促進二手房市場的發展。
大家知道,房地產的一級市場(新樓盤)和二級市場(二手房)的價格之間會相互作用、相互影響。開征物業稅后必然對二手房市場和租賃市場會產生巨大的刺激作用,二手房市場和房地產中介行業可以趁勢興起,有望徹底改變目前僧多粥少的局面,使二手房供應量增加,二手房價格下降,不但會使支付能力較弱的人買得起或租得起二手房,還會使新房價格下降,支付能力相對強的人買得起新房,從而緩解分配領域中的不合理狀況,促進社會公平和和諧社會的建設。
有利于遏制地方政府的短期行為
現行的土地管理體制下,用地者需一次性繳納40-70年的大部分稅費。這種沿襲于香港特區等地的“批租制”,無疑會給地方政府即時帶來可觀的收益,往往也為地方政府追求政績,通過出售土地換取收入,即所謂的“寅吃卯糧”搞建設提供了便利。同時,歷任政府的短期行為會造成土地的濫用,以及尋租中的大量腐敗現象。與“批租制”的一次性定價不同,物業稅代表一種“細水長流”的土地管理體制以及相應的稅費制度,可以有效控制政府這種急功近利的行為,而且從長遠看來,土地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物業的持續升值性,一次性繳納幾十年的稅費則使得物業保有階段發生的增值部分主要流向了物業保有者,政府無緣參加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而物業稅的實施,使業主每年繳付的物業稅隨著物業的增值而提高,有利于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增加,會給國家財政帶來巨大的難以估算的收益。即便從國家財政的短期利益考慮,此種稅的開征,也能從盤活巨額的不良資產、降低銀行的巨額呆壞賬中得到收益。
房價不會暴跌
盡管開征物業稅后,房價肯定會下降。但出現大幅度的下跌,可能只是一個難以實現的良好預期而己。一方面,由于我國人口眾多,長期以來人們積聚的住房需求到近年才得到釋放,尤其是在北京上海這樣的城市,除了一些投資需求外,剛性的消費需求非常強勁,在供求規律的作用下,開發商自然不會大幅讓價。另一方面,我們應該看到,土地出讓金并不是土地價格的全部。目前,開發商拿地,除了需要支付70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還要支付最大一塊——拆遷補償費。開征物業稅后,開發商不必一次性支付出讓金,出讓金將由百姓和政府逐年解決,但是開發商還是要支付拆遷費的,這個不能逐年交,必須一次性補償。這也決定了房價的下降會有一定的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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