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單位職工、引進人才、來滬務工人員及其他人員,既不屬于本市住房保障對象,又一時無力購買商品房。這部分人群階段性居住需求,如今有望得到解決。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農委、市建設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等6部門聯合制訂的《關于單位租賃房建設和使用管理的試行意見》,于8月23日正式下發試行,試行期為3年。
目的
建立健全住房供應體系,滿足“過渡性居住需求”
通過對本市企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主體、高校、部隊及其他單位在自用土地上建設和使用職工宿舍的行為予以引導規范,以及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市場化租賃宿舍行為的規定,多渠道滿足單位職工、引進人才、來滬務工人員及其他人員的過渡性居住需求。《試行意見》的出臺,將成為本市建立健全住房供應體系的又一重要舉措。
有關部門總結部分國企、產業園區的經驗,研究制訂了《試行意見》,明確提出按照“政府引導、規范運作,只租不售、封閉運行”的基本要求,以符合城鄉規劃、環保要求、基本設施配套條件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基本原則,經辦理相關建設工程審批手續,本市企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主體、高校、部隊及其他單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或者以舊建筑拆除重建、改建的方式建設單位租賃房,提供給本單位職工或園區內企業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來滬務工人員短期租住。
用地
單位自用土地、舊建筑拆除重建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另外,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挖掘土地資源潛力,《試行意見》還規定,在單位自用土地不足的情況下,區、縣政府可以統籌安排利用產業結構調整土地、農村集體存量建設用地等其他兩類土地用于建設單位租賃房。經審核批準用于建設租賃房的單位自用土地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其用地性質、土地權屬保持不變。
限制
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不得單獨轉讓或改變原租賃用途
同時,為防止出現變相違規建設福利房、解困房的情況,《試行意見》從制度設計源頭上著手,做了相應的限制性規定,以實現單位租賃房與市場化商品住房的有效隔離——
- 在建設標準上,要求單位租賃房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建設部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宿舍建筑設計規范》及其他國家和本市現行的有關建筑標準規范規定;
- 在權屬登記上,規定該房屋登記為職工(集體)宿舍,不得分割辦理小產證,除隨同單位資產整體處置外,單位租賃房不得單獨轉讓、單獨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單位租賃房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后,也不得改變原租賃用途;
- 在供應對象上,限定提供給本單位或本園區企業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引進人才或來滬務工人員租住;
- 在租賃期限上,規定一般不超過3年;其中,由來滬務工人員承租的,應當根據其勞動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約定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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