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日電(記者 關向東)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今日公布一份關于《海南省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立法后評估報告,報告指出該《條例》設定召開業主大會和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門檻過高,不切合實際,不少住宅小區因為無法達標,難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并產生業主委員會。
該《條例》規定,首次業主大會的召開必須是已出售房屋建筑面積過半和出席的業主(或委托代理人)持投票權過半;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必須是經過全體業主所持票數過半數通過。
實踐證明,這種規定不符合海南省實際,難以操作。究其原因:
一是,海南省有相當一部分小區物業省外人員購買多,且常住率低,空置率高。據不完全統計,海口市這類小區約占40%,入住率均在40%以下。而三亞市入住率不足30%,如藍色海岸小區共有1860戶,但常住業主不到400戶,即便是春節期間,入住率也達不到50%,致使首次業主大會的召開和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無法達到法定條件。而有些具備成立條件的小區,由于業主物業管理意識不強,參與度不高,也難以成立。據統計,在全省實行物業管理的1283個小區中,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只有452個,成立率為35 %。而三亞市僅有13.3%。
二是,由于《條例》規定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一個主要條件是“出售房屋建筑面積過半”,而實踐中有些規模較大的小區建設周期長,分若干期開發。第一期的業主已經居住和使用物業若干年后,小區的后期開發還在進行,以致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難以完成50%的售房面積,因而無法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適度放寬召開業主大會和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一是,按照不同空置率的比例,設定召開業主大會和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不同條件,降低其門檻;二是,擴大除業主以外的其他使用人參與物業管理的權利。三是,對于分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該小區建筑總面積一定比例以上的,就可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四是,建立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終止罷免機制,防止其成員在物業管理或招聘、更換物業服務企業中謀取私利。五是,發揮物業管理協會的作用,指導和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行為,實行行業自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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