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草案)》已在網上征求意見近半個月,截至昨天已收到近400條意見和建議。在這些意見和建議中,業主大會能否取得法人資格成為關注的焦點,多數市民認為此規定很好,但是太“超前”了點。
《草案》的第二十二條提出,具備條件的業主大會可以試行法人登記,經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活動。而在關注業主大會的建議中,超過90%的都是反對將業主大會法人化。大伙普遍反映,小區根本就沒有業主大會,即便有,也很難代表全體業主。而在記者的采訪中,相關專家對于這個問題也是莫衷一是。
華倫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子華認為,業主大會作為法人的設想有點超前,在操作階段存在比較大的難度。據介紹,北京市的小區數量已經超過3000個,只有18%的小區成立了業主大會。“土壤都還沒有,怎么能開花結果?”
其次,成立業主大會在實際操作上也比較困難,需要50%以上的業主進行投票。很多業主都是上班族,同一時間召集這么多業主本身就是一件很困難的事。而沒有參與投票的業主,對于選出來的代表也就沒有信任感。劉子華說:“如果讓業主大會取得法人資格代表業主進行訴訟處理糾紛,往往得不到業主的支持,處理結果自然就無法得到認可。”因此,他認為,首先應該讓所有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只有具備了這個前提后,推行“業主大會取得法人資格”才有必要。
中銀律師事務所專門負責處理物業糾紛的張越超律師則認為,業主大會法人化將是以后的發展方向。他認為,從訴訟角度來說,具備法人資格的業主大會在進行訴訟時將會更有優勢,“由于它代表所有業主,所提供的是一個群體取證后的證據,這種證據的采信度會較個人提供的高很多。”張越超說。
同時他認為,如果業主大會具備法人資格,可以將條例規范化,管理會更加高效。但他也表示,就目前情況而言,業主大會法人化的確有點超前,“可以在已經成立的業主大會中試運行,看看情況再定。”
其他熱點
●物業費該不該制定標準
很多網民提出,《草案》應該就物業費的數額和征收制定具體標準,甚至有些網民提出物業費應該制定限額。對此,劉子華表示,現在的新老社區由于條件不同,物業費存在高低是必然的結果,相關部門也就無法制定一個具體的標準去統一物業費。“物業費高低并不重要,關鍵是收取的物業費是否與得到的服務相對應。”
●供熱設備是否該由物業管理
對于《草案》中提出的“供熱設備列入物業管理范圍”,持反對意見的網民占絕大多數。對此,劉子華認為,現在的采暖費都是采用的政府指導價,所以,應該由供熱機構統一收取,避免出現物業代收產生糾紛。而張越超則認為,采暖費應該由物業統一收取,這樣才能在糾紛出現后不會出現推諉責任。“誰收費誰負責,才能快速解決問題。”RJ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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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元漲至13元 不交不能收房
物業費漲價 40戶業主起訴
本報訊(記者劉可)物業費從3.5元漲到了13元,不預交一年物業費就不能收房,金海國際商富中心的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此舉惹惱了40戶業主。昨天,雙方在朝陽法院對簿公堂時,物業公司提出增加物業費是為了更好地服務。
爭議樓盤金海國際商富中心2號樓屬于純寫字樓,3號樓屬于商住兩用型公寓。2007年,購買預售房的業主們在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明確約定,2號樓的物業費為每月每平方米4元,3號樓為3.5元。
但去年收房時,兩樓物業費離譜地漲到14元和13元,而且不預交一年的物業費就不能收房。不少業主被迫簽字交錢,但也不甘吃虧,以價格欺詐為由把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告上法院。
對此,物業公司的解釋是,原定的物業費不包括電梯運行能源費、生活水泵運行能源費、中央監控設備運行能源費等,漲價是為了更好地服務。
但業主們也拿出了對策,去年他們為收房被迫交了物業費,今后肯定不再交,并著手籌建業主委員會,準備和物業公司周旋到底。此案將擇日宣判。 (記者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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