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商是禁是放,整棟樓的業主都有“一票否決權”。最高法院有關《物權法》的兩部司法解釋昨天公布,將于10月起施行。廣州市規劃部門表示:“這次最高法院的解釋,可以說是未來執法的依據,相關的落實指引正在研究,近期將有公布”。
根據《物權法》第77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了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都屬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確定范圍后,今后“住改商”的糾紛,在審判實務中將更易掌握。另外,根據司法解釋,若非本棟樓業主、但也存在利害關系的,其應證明利害關系的存在,即是說,除非你能證明自己確實受到“住改商”影響,否則隔壁樓房的業主無權干涉對方“住改商”。
據統計,廣州市目前營業的約80萬個商鋪中,至少有1/3是屬于擅自“住改商”性質。其中大多數位于淘金路、天河南等小區,當年都是單位福利分房。
早在該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廣州市已對“住改商”有所約束,其中一個必要條件就是,“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即是說,“假如你想拿自己的住房開快餐店,就必須得到周邊鄰居的一致同意,并得到居委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證明,沒有這張‘放行紙’,就不能辦工商執照”。
今早,有傳媒分析,該司法解釋生效后,個人申請住改商成功的可能性將變小,因為要逐戶征得整棟樓的同意,十分困難,但此前已成功“住改商”的商戶不會受影響。另有專家分析:2005年以后,經國土部門批準住改商的房屋業主及承租商戶,若因政府禁令造成損失,可依法要求補償;雖未經國土部門批準但取得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商戶,若因政府禁令造成損失的,也可依法要求補償;而完全屬于無證經營的商戶,將予以罰款、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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