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稅款,買賣雙方在簽訂到房產局備案的虛假成交價購房合同外,還簽了一份無需到房產局備案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上的房價才是真正的房屋成交價格。近日,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在審理一起二手房買賣糾紛時,發現買賣雙方以上述補充協議形式逃避國家稅款,依法認定雙方的買賣協議無效。
2009年11月18日,省城的胡女士和張女士在一家房產中介公司服務下,簽訂了一份二手房(存量房)買賣合同及一份“補充協議”。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張女士將其擁有的一套房產賣給胡女士,房價為50萬元,并約定房產過戶中產生的個稅、契稅、印花稅及相關費用由胡女士承擔。除了簽訂這份需要到房產局備份的房產合同,雙方還簽訂了一份無需到房產局備案的“補充協議”:房產實際成交價為69.8萬元,合同價為50萬元,差價19.8萬元由胡女士在過戶前以現金方式轉給張女士。補充協議還約定,該協議系存量房買賣合同的補充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與原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合同簽訂后,胡女士交付了1萬元定金及購房款。誰想,胡女士和張女士因為合同細節問題發生爭執,雙方最后鬧僵,張女士不愿意賣房,胡女士遂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索賠定金2萬元(按雙倍定金法則索賠)及已經支付的購房款。
合肥市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均須在房地產監管部門備案。原、被告通過補充協議的形式隱瞞實際成交價,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故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據此,判決該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被告張女士返還胡女士定金1萬元及購房款。
一審宣判后,胡女士不服已提起上訴。(劉軍、王鵬、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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