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10月,劉女士夫婦出資購買一處房產。由于年齡問題不能滿足申請房屋貸款條件,便以女兒的名義和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在銀行辦理了購房貸款,產權人為他們的女兒。房管部門就此發放了產權證。劉女士夫婦隨即入住至今。老兩口按期將剩余房屋貸款全部還清。此后,女兒和女婿欲離婚,女兒對該房屋確認為父母自行購買,女婿對劉女士夫婦借用其妻子的名義購買房產的原因和過程也做了確認并表示放棄房產。但其又在公證處公證時撤銷了其放棄房產的確認,劉女士夫婦為防止該房產被當作女兒女婿的共同財產分割,便將女兒和女婿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老兩口對該房產享有所有權。
律師分析
本案為確認房屋所有權權屬糾紛。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因此,房屋所有權證通常是認定房屋歸屬的重要證據。但在司法實踐中,房屋所有權證并不具有絕對的證據力。如對方當事人對該房屋所有權證提出相反意見并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該產權證的記載與事實不符時,法院將按照相關證據事實認定該房屋的最終歸屬。如對方當事人無法提出相反證據,法院將根據房屋產權證中的記載內容認定案件事實。
本案中,雖然房屋登記的權利人為女兒,但根據劉女士夫婦所提供的銀行記載的房貸還款記錄、女婿曾發表過的確認內容及女兒的陳述,可以認定系爭房屋系劉女士夫婦出資購買所得,而并不是其女兒。因此,該系爭房屋應當歸屬為實際出資人劉女士夫婦。而該房屋產權證中記載的相關內容將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判決
法院認為,劉女士夫婦要求確認其對訴爭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應予支持。劉女士夫婦對訴爭房屋享有所有權,并由其女兒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黃可磊 作者系本刊法律顧問,上海市東方正義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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