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有購房合同、并向開發商交納了購房款、水電調節費,在購買使用5年多之后,被開發商從化國泰天彤地產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地產”)以合同沒有經過公證處公正以及分文沒有收取購房者何柏雄房款為由起訴要求認定所簽合同無效,并收回房屋。經一審法院審理,最后以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為由判決合同無效,并要求業主向開發商交回房屋。目前,業主何柏雄已就此案提起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判決業主敗訴
事情的經過是,業主何柏雄于2004年5月21日,與國泰地產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合同約定,國泰地產將位于從化市小海商貿城北區的第2-7小區第一幢首層833平方米的鋪面,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何柏雄。合同簽訂后,何依約向國泰地產支付了全部金額83郾3萬元。此后,業主何柏雄還分兩次向國泰地產交付了水電調節費25000元。收房后,何柏雄投資將鋪面進行了裝修,并出租給他人使用至今。
2009年8月,從化國泰地產以合同沒經過公證處公正以及分文沒有收何柏雄房款為由,將業主何柏雄起訴至廣州從化市人民法院,要求認定與何所簽合同無效,并收回房屋。
原告國泰地產訴稱,與何柏雄所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書》之后,由于房屋至今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竣工驗收,已經爛尾;而根據從化市城市規劃局2009年4月新出臺的規劃文件,小海商貿城已經改變規劃為“國泰名城·御景綠洲”居住小區,由國泰地產對其重新進行整體開發,故何柏雄所在商鋪不能交付使用,并要求何交回商鋪。
業主何柏雄的代理律師辯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2009年11月25日,該案件在一審最后一次開庭后的第三天,從化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據此,該院認定合同無效,要求業主何柏雄交還鋪面給開發商,開發商則將房款退給何柏雄。
對此判決,業主何柏雄不服,目前已上訴至于廣州市中級法院。
開發商官司纏身本是無良
該案一審判決之后,在從化當地掀起了軒然大波。因為跟何柏雄情況類似或相近的業主,據不完全統計有數十人之多。很多業主都向從化國泰地產在小海商貿城區域購買了房屋,且買的都是“樓花”,購買時間比何柏雄還要早,最早的要追溯到1996年左右。
由于開發商自身實力不濟,很快工程就下馬、爛尾,至今已過去十多個年頭。在這過去的十多年中,國泰地產一直官司纏身,在當地因為欠下了眾多的債務和收取了很多業主的樓款又無法交樓而聲譽不佳。
何柏雄稱,國泰地產為了將自己告上法庭,竟然在起訴書中說謊,稱分文未收自己的樓款,如此的瞎話也敢說。據何的分析,十多年前的房地產價格與現在比已經增值十數倍,目前國泰地產又欠著很多人的房子,現在眾多的業主都打算要房子而不是要退款或賠償,開發商為了自己的利益,就將其中的一個業主拿來開刀,以起到殺一儆百的效果,只要有一個判例,其他的不用再說也好談了。
何柏雄稱,從化法院的判決依據是有問題的,法院所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對應的是賣方而不是買方;而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六條之規定卻視而不見,明顯有失公正。如果按照這一判案邏輯,是否在鼓勵那些沒有實力的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賣樓,又在經營不善時甩掉包袱,等到地產增值時又道貌岸然地收回房屋,以賣個更好的價錢,這種司法邏輯顯然有悖司法倫理。
為了解案情,記者聯系上此案的審判法官潘贊忠。潘贊忠以案件正在上訴審理當中,自己不便接受采訪為由,回絕了記者的采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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