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盛時空”住宅樓開發商擅自將樓層加高4層,致使業主生活質量受到影響,數百名一手房業主狀告開發商要求賠償,最終得到法院支持(本報曾報道)。購買了該住宅樓二手房的張女士以同樣理由狀告開發商,結果卻敗訴。
昨日,對判決不服的張女士表示,自己正在考慮是否上訴。
房子加高四層樓
一手房業主獲賠
張女士和老伴都是退休工人,今年2月,他們從別人處購買了一套“鼎盛時空”的二手清水房,裝修后和女兒一起入住。住進來后,他們發現這棟單體樓的住戶特別多——每天早上八九點鐘和下午五六點鐘,電梯非常擁擠。因為常常超負荷運行,還經常“扯拐”。入住不到半年,住在13樓的他們已爬過十幾回樓梯。
“雖說住了新房子,但心里老是覺得不舒服!”張女士說。記者觀察發現,“鼎盛時空”總共30層,每層有12家住戶,共用兩部電梯。
張女士稱,一次無意中和鄰居聊天,她才知道原來是開發商多修了4層樓,住戶才會這么多。一手房業主將開發商告上法庭,并得到了賠償,而當初賣房給自己的原業主,因為已嫁到成都,并沒有向開發商索賠。
二手房業主敗訴
輸在合同相對性
“同樣是住在一棟樓里,我的權益也因為開發商的行為受到了侵害,也應該得到賠償!睆埮空f,作為二手房業主,他們應該和一手房業主享受一樣的待遇。今年9月,她和老伴、女兒一起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賠6000元。
法庭上,張女士提交了自己與原業主簽訂的《合同權益轉讓書》作為證據。對此,開發商提出,張女士現在擁有的房屋,在她購買之前已經辦理在原業主的名下。原業主與張女士的房屋買賣關系與他們無關,而且原業主轉讓合同權益并沒有通知他們,因此不同意賠償。
沙坪壩區法院審理認為,原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原業主已取得該房屋房產證。張女士與原業主簽訂的《合同權益轉讓書》,轉讓的不是合同權益,而是房屋所有權,他們之間形成的是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張女士僅與原業主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而與開發商之間沒有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不能以違約為由向開發商索賠。據此,法院判決張女士敗訴。
買家如果告賣家
贏的可能性很小
該案主審法官謝鳳鳴解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原業主轉讓其與開發商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權益,需要通知開發商。但原業主在與張女士簽訂《合同權益轉讓書》時,并沒有通知開發商。而且,在簽訂該《合同權益轉讓書》之前,原業主已經取得了房產證。因此,其轉讓的只能是自己的房屋所有權。
既然和開發商沒有形成合同關系,那么張女士能否向賣房子給她的原業主索賠呢?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潛衛律師事務所何桐雨律師表示:難。
何桐雨律師認為,張女士從原業主處購買房屋時,房屋現狀已經確定,即房屋超規劃修建4層的事實已經存在,她在購買之前就應該知道這一情況。要成功向原業主索賠,前提是原業主在與她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行為,即原業主是利用欺詐的手段,騙她購買了該房屋。
何桐雨律師稱,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張女士向原業主索賠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記者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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