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市民黃女士從朋友手中買下了一套小戶型商品房,可還沒等到房子過戶,朋友就因病去世了,后來朋友的母親和繼父成為了該房的繼承人,但卻一直不協助黃女士辦過戶手續。無奈之下,黃女士只得將兩人告上法庭。
首付9萬元后房主去世了
2007年10月,黃女士與朋友彭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彭女士將位于九龍坡區渝新路一套50多平米的房屋以15.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黃女士。同時,合同中還約定甲方(即彭女士)應協助乙方(即黃女士)于2008年4月30日前辦理產權過戶,乙方在取得產權證當日付清余款6.5萬元,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部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交易的房產騰空并交乙方使用。
合同簽訂后,黃女士立即按合同約定時間向彭女士支付了9萬元的首付款。可在2008年1月10日,彭女士因病去世,按照法律規定,彭女士的房子由母親陳某和繼父肖某繼承。
繼承人拒絕辦理過戶手續
事后,黃女士多次找到陳某和肖某,要求他們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但兩人一直以彭已死為由拒絕。但黃女士認為,她與彭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有效,且自己已按約履行了義務,兩位老人作為彭女士的法定繼承人,應在其繼承范圍內承擔相應的義務。
今年9月,在多次協商未果后,黃女士將陳某和肖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兩人立即協助她辦理房屋的過戶及相關手續,九龍坡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繼承人應履行義務
“我又沒得那9萬元錢,憑什么協助她辦證。”在法庭上,彭女士的母親陳某表示,該房屋的產權人是自己的女兒,他們作為法定繼承人,無義務協助辦證,而且他們也沒使用過賣房所得的9萬元錢。
九龍坡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房屋買賣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各方應按約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現因一方病逝,擁有的房屋所有權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所以,兩名繼承人已享受繼承的權利,也應履行與房屋繼承相關的義務,協助原告辦理該房屋的相關手續。 (重慶時報記者 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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