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一棟商場剛竣工,就接連惹來官司。買主憑著蓋有公司公章的“證明”稱兩年前買了公司8300平方米的房子,商場開發商卻說毫不知情。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認為,“證明”上蓋公章的日期與書寫日期不符。
2003年2月12日,梅州市恒基實業公司(后變更為梅州市恒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梅州市人楊勝賢簽定了《合作興建恒基廣場商住樓合同》。雙方約定:共同投資興建位于梅州市嘉應大橋西端的恒基廣場商住樓。
2004年1月,楊勝賢意外死亡,事后該項目交由其兄楊景賢承接合作的權利和義務。
就在恒基公司對樓盤進行銷售時,2006年10月,市民吳某將恒基公司和楊景賢一并告上法庭。吳某訴稱,兩年前從楊景賢手中買了恒基廣場8300平方米房產,如今房款已經支付,要求兩被告依約交付8300平方米的恒基廣場二層商場。在訴訟過程中,吳某出示了由恒基公司銷售經理張某的兩份證明文件,吳某稱已按合同條款規定付款方式直接將工程款付給賴北珍(恒基廣場施工方)。吳某還出示了賴北珍簽名署期從2004年10月19日至2005年1月7日的共150萬元人民幣的“收據”7張。
恒基公司表示,商場沒有賣給任何人,公司也沒有收到一分錢;而且早已和楊景賢解除了合同。
《證明》、《回執》和7張“收據”先后被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采信,梅州中院和廣東高院先后作出兩審判決,判決恒基公司協助楊景賢將8300平方米的商場交付給吳某并協助楊景賢為原告吳某辦理相關房地產權證。
恒基公司懷疑公司內部有人偷蓋公章制作假文件。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區分局委托司法鑒定部門對上述證據進行鑒定。
警方根據鑒定結果認為,《回執》和《證明》以及“收據”有偽造嫌疑,于是先后對吳某、張某、賴北珍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記者/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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