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沙盤、看圖紙、看廣告、看不到現房,是樓市期房銷售盛行之下的普遍情形。簽了合同,交了購房款,預期歸屬的房子會怎么樣?不知道。這或許是不少期房購買者頭疼的問題。延期交房的此起彼伏,無疑就是期房銷售之中的一大痼疾。延期1月、半年、甚至一年半,購房者權益應該如何保障?都在開發商一句簡單的“不可抗力”托詞下,“小家碧寓”103戶業主將開發商告上法庭,得到逾期79天總計60多萬元的賠償款;湘府西路某樓盤的一些業主因為購房協議相關約束的缺失被迫選擇加送貸款利息的退房方式。
延期交房,除了不可抗力,或許還與開發商誠信有關。簽訂購房合同,顯然,你應該更謹慎。
家住長沙市天心區的楊女士,2007年12月份,訂購了“小家碧寓”一套商品房,并與湖南省中盛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盛)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約定2008年1月28日交房。可到了2008年1月28日,楊女士等來的不是房屋鑰匙,而是收房時間改到2008年6月30日的“通知”。
延期交房近半年 103位業主把開發商送上法庭
與楊女士同樣遭遇的還有該樓盤的一百多戶業主。據“小家碧寓”業主代表介紹,期間開發商并沒有就逾期交房的原因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而改動時間的交房通知書,開發商并沒有按照合同規定以書面形式給業主發送入住通知書,僅在報紙廣告欄里發了一則通知,通告各業主6月30日至7月30日為收房日期,并單方面認為逾期(7月30日)算自動收房。
在協商中開發商沒按合同之約定,按逾期交房的賠償方式給業主予以賠償,而是變成免三個月物管費用。
就此,該樓盤開發商不予賠償的理由是:因為2008年年初南方特大冰雪災害造成工程施工進度延誤才導致逾期。業主認為,若開發商遭遇不可抗力,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業主,并可根據事實予以延期交房。而開發商既沒提前告訴業主,也沒按時交房。因此,開發商應賠償違約金。2008年小區百戶業主一起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承擔延期交房違約金。
遭遇冰災電力施工延緩 開發商辯稱是不可抗力不違約
2008年11月11日此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說延期交房屬不可抗力,并非被告自身原因。被告代理人說,小區電力設施建設交由湖南星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配網工程一分公司(以下簡稱配網公司)負責,但因冰災,湖南星電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抗冰保網”搶險任務,以致延期5個月才完成施工,使被告小區驗收受到影響長達5個月之久。
省建設廳在有關文件中明確指出,“今年1月中旬以來,我省遭遇歷史罕見的低溫冰雪災害,給省內工程建設造成了嚴重損失,已成為工程建設‘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根據雙方所簽合同約定,被告遲延交房屬不可抗力影響,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業主聯合維權更妥當
開發商與買受人約定交房期限,應當按期交房。開發商把延期交房的經營風險和責任轉嫁給買受人,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利。但業主采取法律程序維權一般會長達數月,有的業主承受不起,并且此時房價相比購買時已經漲了不少錢,如果退房必然會帶來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有法官建議,業主最好能聯合起來維權。對于延期交房現象,政府主管部門應該進行規范,制定相對統一的違約標準,讓業主購買時的補償有規可依。
[法官說法]
合同約定是維權關鍵
1、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應按照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執行。
2、對于逾期交房期間業主外租房屋的租金賠付問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延期交房期間,房租應由開發商承擔。
3、如果開發商在寬限期限過后,仍不能交房的,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支付違約金。
[來源:瀟湘晨報]
[作者:龔芳柳 馬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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