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門面要漲價了,這讓譚先生有點煩。無力繼續經營的他想把門面轉租出去,卻又不知道合不合法。2008年,譚先生在芙蓉中路租了一間180平米的商鋪,當時簽的是兩年期限的合同,譚先生向他的前任承租人交納了轉讓費25萬元,并且向這間商鋪的承包人交了押金3萬元,而現在商鋪承包人要求上漲租金。由于成本增加,所以譚先生現在不想繼續經營下去,想把商鋪轉出去。房租在再次轉讓期間是否按原價租賃?譚先生無法續租的情況下,轉讓費是否有權利收取?房屋的承包人是否具備收取轉讓費的權力?上漲房租權威部門是否有約定?
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換而言之,承租人的轉租行為必須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具體而言,譚先生若轉讓該門面依法應當經過出租人和承包人的同意,否則轉讓行為無效。”而對于轉讓費的問題,該律師表示,我國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依據民事行為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該約定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有效。而針對上漲租金問題,律師還說,如果譚先生的前任承租人的租賃合同期限未到,且無特別約定,則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無權向譚先生要求上漲租金,但該租賃期限屆滿后,譚先生在簽訂新合同時,由于租金的多少為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商鋪承包人上漲租金的要求法律并未禁止。 (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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