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上海閔行區梅隴鎮張慕村的“蓮花河畔景苑”的業主接待點擠滿了人。在政府部門的協調下,開發商與倒塌的7號樓業主第一次溝通會再次舉行。遺憾的是,第一次溝通會開發商與業主最后鬧得不歡而散。
業主:精神損失被忽略
看上去,此次解決方案是有關方面和房地產律師們絞盡腦汁拿出來的,在他們看來,“蓮花河畔景苑倒覆樓賠償方案,符合預售合同的約定內容,與司法實踐中開發商不能交房,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處理基本相符,也給予了購房者一定的選擇權”,業主為何還對此大為不滿?
“原因是這一理賠方案缺乏公平性。對樓的倒塌,購房者沒有任何過錯,卻讓他們承擔經濟上的損失。”長江商學院房地產研究中心金融學教授施興榮表示。
他認為,兩個方案都沒有考慮購房者的精神損失,顯然是一個重大的缺陷。“法律有‘填平性’賠償原則,可還有‘懲罰性’的賠償原則,難道千辛萬苦買房卻見倒房的精神損害,不應該得到經濟補償嗎?”
施興榮表示,拿第二套理賠方案看,僅僅以該小區未售樓房進行置換,顯然是不合理的。“‘蓮花河畔景苑’倒了一幢,相同的地質條件、質量,人們會相信其他樓房的安全嗎?為什么不提供其他樓盤供業主選擇?無疑還是經濟利益問題,這當然會引起業主的不滿。”
此外,上海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牛睿提出,也沒有對小區未倒樓房的業主進行賠償的方案。“難道開發商認為倒樓沒有給其他業主帶來損失嗎?”
開發商:不肯原址重建
“開發商拿出方案,是想表明他們的誠意。但這一‘誠意’業主并不太滿意。”牛睿表示。
對于有業主要求將原址樓房推倒重建,開發商明確表態“不可能”。“樓房倒塌,很可能使該處樓盤品質大打折扣,甚至整個樓盤價格下跌。”牛睿表示,開發商也知道,該樓盤由于“倒樓”事件,已不具有升值潛力,現在重置,已不可能賣出好價錢。
他表示,選擇退房的業主,開發商應按重置價(同等地段、樓盤)賠償他們損失,賠償業主先期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貸款手續費、擔保費、銀行貸款利息等,支付違約金。
施興榮建議,“蓮花河畔景苑”倒樓事件已暴露了樓房建設中的環節不夠“牢固”,政府要更注重各開發項目的檢查關口,確保安全。部分人士非法控股參股、偷稅漏稅等現象,要嚴懲不貸,全面徹查。
律師支招
《合同法》第108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吳冬: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是《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資格后,將在建的房屋銷售給業主,并約定在一定的時間交付房屋。這樣的銷售方式可以讓開發商在較短的時間實現回籠資金繼續開發。在樓房倒塌之后,開發商即使重建,顯然也不可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建成并交付,因此業主能以“先期違約”為由主張開發商違約進而索賠。
《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吳冬:業主可以提出,一,解除《上海市商品房銷售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房款和賠償損失;二,要求開發商重建。
購房人可要求開發商按原有規劃重新施工且保證符合相關質量要求。如果工期延誤,開發商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房,購房人可據此主張自己的權利。一般而言,如果延期交付3個月或6個月,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蓮花河畔景苑”的交房時間是2010年5月31日,從合理的工期推算,開發商未必能按時交房,故要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吳冬:至于賠償損失問題,業主可要求開發商賠償買價與現在市場價之間的差價損失。
(吳冬系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事件回顧
6月27日早上,上海閔行蓮花河畔景苑一棟13層在建商品房倒塌,1人死亡。
6月29日,政府有關部門對開發商及其資金采取控制措施,業主交納的房款處于安全狀態。并對該項目開發商、建筑商、施工方、監理方等9人采取適當控制措施。
6月30日,“倒樓”開發商上海梅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聚焦對象,被曝多位股東在閔行區梅隴鎮政府任職。
7月3日,上海官方公布倒樓原因:堆土過高,開挖車庫等。
7月11日下午,“蓮花河畔景苑”倒塌樓房業主賠償方案公布,A方案為:解除預售合同,并向購房人承擔賠償責任;B方案為:解除預售合同,并以本小區未售住宅房屋置換。(本報記者 潘潔 發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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