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滄州市王先生等78位業主與石家莊鑫達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樓房預訂合同,將滄州市鑫達康居園西區第29號和第30號樓的住房買下。但令廣大業主沒想到的是,這兩棟樓早在2003年7月就被開發商賣給了某公司。雖然針對這起糾紛,滄州仲裁委作出了“繼續履行預訂合同”的裁決,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作了“查封第29號、第30號樓”的裁定,但業主們至今沒得到說法。
78套樓房“一女嫁二夫”
2005年4月,滄州市王先生得到消息,石家莊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達公司”)正在滄州開發一批經濟適用住房,隨后通過相互轉告,來自滄州市四中、電大、八中等14家單位的78位滄州市民聯合起來與鑫達公司簽訂了樓房預訂合同,以1590元/平方米的價格將滄州市康居園西區第29號、第30號樓的住房買下。
業主們4月29日簽完合同后,5月13日就湊齊了第一批購房款495萬元,要求交給鑫達公司。但公司一位姓慈的副經理當面表示,由于現在收款工作緊張,他們的錢過段時間再收。“5月21日,我們卻接到了鑫達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說由于我們未按規定時間交款,他們要求終止樓房預訂合同。”王先生說。隨后,業主代表給鑫達公司4位經理打去電話,對方一致承認78位業主不存在違約,至于為什么會下發通知書,對方只說“那東西沒用,沒有事。”
通知書的風波還未過去,業主們又得知了一個令他們更為震驚的消息,他們簽訂合同所要購買的兩棟樓,早在2003年7月就被鑫達公司賣給了滄州市某公司。“我們得知一房兩賣的情況后,多次找鑫達公司商量這事怎么解決,但對方一直拖著不給答復。”王先生說,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2006年11月,69位業主聯名向滄州市仲裁委提出了仲裁請求。
維權道路一波三折
2007年12月,業主們終于拿到了滄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裁決被申請人鑫達公司繼續履行與69位申請人的樓房預訂合同,同時承擔90000元仲裁費。“可鑫達公司不但不履行裁決書確定的義務,連仲裁費也不出。”王先生氣憤地說。
于是,2008年1月,業主們又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裁決書強制執行。同年10月16日,滄州中院作出裁定,“查封被執行人石家莊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滄州市趙莊西街鑫達康居園西區樓房二幢(第29號、第30號)。查封期間,不得擅自轉讓、抵押或設定其他有礙執行的權利。”“可實際情況卻是,被查封的兩棟樓現在正被某公司員工裝修著,我們這些業主該怎么辦?”王先生無奈地說。
記者來到鑫達公司滄州項目開發部,辦公室工作人員稱主管領導均外出開會,想了解情況可與公司聘請的彭律師聯系。彭律師解釋說,鑫達公司當初與78位業主簽訂的預訂合同屬于購房意向書,不是真正的購房合同,并且業主們沒有遞交購買經適房的相關證明,申購請求也沒得到政府批準,所以不能生效。
買賣房屋應依法進行
據河北省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富德介紹,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居民購買經濟適用房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經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才能簽訂購房合同,選購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本案中,開發商將尚未建設的經濟適用房預售,以及購房者在沒有取得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沒有簽訂購房合同的情況下交納房款,均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仲裁裁決作出后,開發商沒有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屬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開發商應當按照預訂合同中的約定,與業主進一步簽訂購房合同,而廣大業主也應及時提交具備購買經適房的相關證明。”
陳富德律師在此提醒,無論是開發商還是購房者,只有依法進行民事活動,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得到法律的保護。 (記者 代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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