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記者從市農委獲悉,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意見日前出臺。規定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應建價格調整機制,明確調整時限和幅度,分時段確定流轉價格。
過去,土地流轉經常是一個價格定到底,不能充分保障流轉的收益。
而據土地流轉意見規定,土地流轉雙方應根據土地質量、產出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合理確定流轉價格。
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應建價格調整機制,明確約定調整時限和幅度,分時段確定流轉價格。
流轉雙方應對各種政策性補貼、流轉期滿后地上物權屬及補償辦法、土地征占應得補償的歸屬等作出明確約定。
該意見還規定了農村土地流轉期限。原則上,對流轉后用于普通農作物種植等投入較小的土地,流轉期限不宜過長;對流轉后用于發展林果業和設施農業等投入較大的土地,流轉期限可適當延長。
采取出租方式流轉的,租賃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規定,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另外,該意見還規定了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外,所有農村土地流轉都須依法簽訂書面合同。以前沒簽訂合同的需補簽。集體經濟組織流轉確權土地的,須經民主討論決定并進行公示。
企業或個人等經營者與村集體簽訂非家庭承包或流轉合同的,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私自進行流轉。如需進行流轉,土地經營者應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農委解讀
上午,市農委體改處相關人士表示,2000年以后,土地價格增長比較快,流轉合同里沒有價格增長機制的內容,易產生矛盾,使農民和集體利益受損。
比如十年前一畝地100元,現在仍然100元,遠遠低于市價,當然流轉方不會同意。(記者 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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