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條例規定,小區建設中,附屬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示;小區建設竣工后,開發商應當制作綠地平面圖標牌,在居住區、居住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條例明確,開發商未按照要求公示綠地平面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
如果開發商擅自改變綠地用途,將按該處土地地價處以相應面積3至5倍罰款。
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化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區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標準建設集中綠地。綠地建設費用納入開發建設總投資。
地上綠地有規范,綠地地下的空間將保護。該條例規定,開發利用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規范,不得影響樹木正常生長和綠地使用功能。
未按規范開發利用綠地地下空間,影響樹木正常生長或者綠地使用功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小區綠地誰來管?條例明確,居住區、居住小區內依法屬于業主所有的綠地由業主負責,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護;居住區內嚴重影響居住采光、通風、安全的樹木,管護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及時組織修剪。當事人應當協助管護單位做好修剪工作。(記者 陶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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