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發布土地違法處罰裁量細則
今后,開發商把小區花園游園用地建房,改變1畝罰款6670元
市國土資源局昨日發布行政執法裁量權細則,對處罰規定進行細化,將違法行為分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以及特別嚴重違法行為4種情況,視情況嚴重程度,進行處罰。
根據規定,未經批準非法占地,除了要求恢復原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外,視違法程度進行處罰。
其中,對于占用基本農田面積5畝以上、其他耕地面積在10畝以上、其他土地面積在30畝以上的定性為特別嚴重違法行為,最高處罰金額分別為10.005萬元、13.334萬元和20萬元。
法律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罰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有的開發商擅自把商用地改成住宅用地,或者把小區中的用于建花園、游園的土地用來建房等行為的,責令交還土地以及罰款。處罰細則規定,改變土地用途面積1畝,給予罰款6670元;對于占地面積在30畝以上的為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處罰金額在50萬~60萬元。
對于違反法律規定,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晚報記者 胡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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